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检查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风险
管理水平,确保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及配套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的要
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对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
作进行指导,审议公司内部控制检查监督部门提交的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
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三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内部控制的日常检查监督工作,并向
审计委员会报告。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
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
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
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
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章 检查方法、程序及要求
第四条 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分为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日常监督是指公司对
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的情况进行常规、持续的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是指公司发展
战略、组织结构、经营活动、业务管理及决策流程、关键岗位员工发生较大调整
或变化的情况下,对内部控制的某一或某些方面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公司对内控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内部审计机
构通过对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以发现内控制度是否存在缺陷和实施中
是否存在问题,评估其执行的效果和效率,并及时报告,同时应督促相关部门、
单位对检查监督发现的缺陷、问题及时予以改进,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六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
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
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
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指
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
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前,应事先报告公司审计
委员会,并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时,可以采取现场谈话和
问卷调查、财务审计、文件审核或书面报告等方式。
第九条 公司内部各有关单位及所属子公司负责人应负责组织相关人员按
内部审计机构的要求,及时向内部审计机构提供所需的原始凭证、报表、操作规
程和书面报告等文件资料,接受内部审计机构的谈话、调查等。
第三章 报告程序及要求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运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检查
监督后,应将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和异常事项、改进建议及解决进展情况
等形成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报公司审计委员会。如发现公司存在重大风
险,可能或已经遭受重大损失时,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 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中应包含检查中发现的内控制度设计
与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针对性的改进措施,对公司内控制度下一步发展方向提出
的建议,以及内部审计机构认为应当写明的其他任何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对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
还应向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报告。对于报告中阐明的问题,内部审计机构应进行
持续跟踪,督促相关部门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进行有效整改。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
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参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
实评价。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