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各位股东:
本人作为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任
职期间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忠实、勤勉地履行独立
董事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切实维护公司和公众
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及各专门委员会的作
用。现将 2025 年度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 基本情况
本人李佳霖,中国国籍,出生于 1981 年 2 月,法学硕士学位。曾任职于广
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锋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
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现任广东信达律师
事务所高级合伙人。2019 年 6 月 18 日至 2025 年 6 月 10 日任公司独立董事。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与公
司以及公司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
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二、 2025 年度履职情况
(一) 出席董事会及股东会情况
召开程序合法合规,本人任职期间,公司共召开董事会 5 次、股东会 2 次。本人
对报告期内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了同意票,不存在反对或弃权的情况。
具体出席会议情况如下所示:
实际出席 以通讯方式
应出席董事 委托出席董事会 缺席董事会 是否连续两次未 股东会出
姓名 董事会会 出席董事会
会会议次数 会议次数 会议次数 出席董事会会议 席次数
议次数 会议次数
李佳霖 5 0 5 0 0 否 2
(二) 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未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三) 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专门委员会委员,出席了 1 次战略委员会会议,4 次提
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本人忠实履行独立董事及专门委员会委员职责,对
于提交专门委员会审议的议案,本人均在会前认真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利用自身
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并以严谨的态度独立行使表决权,
忠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切实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
东的合法权益。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所审议通过的各项议案均未损
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人对各项议案均未提出异议。本人出席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具体情况如下所示:
应出席会 实际出席 以通讯方式出 委托出席 缺席会
专门委员会
议次数 会议次数 席会议次数 会议次数 议次数
第二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 1 1 1 0 0
第二届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4 4 4 0 0
(四) 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未提议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
或者核查;未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未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未公开向
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 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管理人员积极沟通。报告期内,本人累计现场工作时间达到 6 日。公司高度重视
与本人的沟通交流,为本人履职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支持。
(六) 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及在投资者保护方面所做的工作
求和建议,积极回复广大投资者提出的问题;本人及时关注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按时出席各项会议、参与公司决策;关注与投
资者利益相关的重大事项,及时了解公司重大事项实施情况、确保公司重大事项
实施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 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及时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并与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其他相
关工作人员保持联系,了解公司是否发生影响运营的重大事项。本人对须经董事
会决策的重大事项,会前认真审阅会议资料并向公司充分了解情况,并在会上积
极发表意见、行使职权,有效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人还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了调
查,详实地听取了相关人员对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关联交易、对外投资等情况
的汇报,及时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状态和可能的经营风险,对董事会科学决策和
公司良性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一) 应披露的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本人任职期间,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制并披露《2024 年年度报告》
《202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25 年第一季度报告》,上述报告均经公司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其中《2024 年年度报告》经 2024 年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本人认为上述报告的编制和披露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真实、准
确、完整地反映了报告期内公司财务状况、法人治理及经营成果等,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 聘用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本人任职期间,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为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经核查,本人认为天
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所需的专业胜任
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及独立性,能够满足公司 2025 年度审计工作
需求。相关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 董事会换届情况
本人任职期间,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
会议及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换届选举相关议案,本人认真查阅
拟选举人员的简历及其他相关资料,认为相关人员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和能
力,能够胜任岗位的职责要求,提名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 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情况
本人任职期间,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及
注销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限
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限
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及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
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其中《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及回购注
销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制定公司<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
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经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本人认为:前述股权激励相关事项的审议流程及
信息披露情况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有利于提高职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调动员工的积极
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各项审议程序及披露情况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实施
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五)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
本人任职期间,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独立董事 2025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 2025 年度薪酬方案
的议案》《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25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其中,《关于
公司独立董事 2025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 2025 年度薪酬
方案的议案》已经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人认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的制定符合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和公司实际经营发展状况。
(六)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本人任职期间,公司严格遵循《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相关法规及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本人认为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真实、合规、透明,相关信息披露准确完
整,切实保障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 总体评价
会议、现场实地考察等多种方式深入了解生产经营情况,就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
与公司进行充分沟通,独立、客观、审慎地进行决策和发表意见,持续学习相关
法律和监管规定,发挥自身专业知识促进董事会科学决策,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李佳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