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林格尔: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3 06: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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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林格尔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控制度汇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菲林格尔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 一 条 为规范菲林格尔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实现股东和公司价值最
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菲林格尔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董事会成员: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
《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兼顾市场薪
酬水平;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
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挂钩,与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薪酬考核制度和薪酬方案,公司董事会负责
审议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制度和薪酬方案。
     第 五 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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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标准,并实施考核;负责制定和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
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薪酬政策和方案;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
行监督;并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 六 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
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配合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及绩效考评程序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
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如
下:
     (一)非独立董事:公司不向非独立董事另行发放津贴,公司非独立董事根据
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领取相应的岗位薪酬。经股东会批准,公司可另行向非独
立董事发放董事职务津贴。
     (二)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在公司实行津贴制度,按年支付,津贴数额由公司
股东会审议决定。独立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及依照《公司章程》行
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
     (三)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
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基本薪酬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确定。
  绩效薪酬包括月度绩效薪酬和年度绩效薪酬,根据公司经济效益、部门业绩指
标达成情况及个人的工作业绩表现等因素综合评估,可以在月度、年度基于审慎原
则预发放,并确定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后结算支付,多退少补。
  中长期激励收入是与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是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中长期经营业绩及贡献的奖励,包括但不限于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员工持
股计划以及其他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的中长期专项奖金、激励或奖励等。
  董事的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审议,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审议。
     第 八 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
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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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不予发放
或调整绩效薪酬: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严重书面警告以上处分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
  (四)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不再具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无法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职责的;
  (六)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或被免职的;
  (七)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薪酬调整及支付
  第十条 薪酬标准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
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长期稳定发展的需要。
  第十一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
  (二)通胀水平;
  (三)公司经营业绩、盈利状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调整或职务任免。
   第 十 二 条 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地为专门事项设立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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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特别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补充调整,并经
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如公司亏损的,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
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
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
露原因。
     第十四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发放按照公司工资制度执行。
独立董事津贴按季度发放。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
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六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
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
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
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
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 附则
     第 十 七 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
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
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
亦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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