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
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广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实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的,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范围及条件
第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应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股
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规定的豁免披露、暂缓披露情形,
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豁免披露及暂缓披露的
信息泄露,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信息豁免披露、暂缓披露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
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
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得
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
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
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
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
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等所确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
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等所确定的,关系国家安全
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
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
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
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九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
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
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管理程序
第十条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
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
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一条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公司相关部门、分/子公司
负责人应及时填写并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
(以下简称《审批表》)及其他必要的依据材料。提出申请的相关部门、分/子公司
负责人应在《审批表》签字,并对已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董事会办公室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
露的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在《审批表》中签署处理建议,必要时可要求相关部门会
签,之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秘书审核通过后,报董事长审批。
第十三条经审核程序后,认为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公司应当按照相
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应签署《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保密
承诺函》,按照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要求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切
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信息泄密,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第十五条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登记、收集并归档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
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
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
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
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注册地证监局
和证券交易所。
第十七条公司总部各相关部门、分/子公司应密切关注、持续追踪并及时报告
相关暂缓与豁免信息披露事项的进展及有关情况、市场传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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