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市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广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
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
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虽
未登记在其名下但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一致行
动人在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
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的转让管理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不得
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
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的;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
进入决策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规定,在按照法律法
规的有关规定合法买入或卖出公司股票后,6 个月内禁止进行反向的交易,即买
入后 6 个月不能卖出,或卖出后 6 个月不能买入。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
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
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
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
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
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
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计入当
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三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变动的申报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上述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
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
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
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
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
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
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
件的股份。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上市公
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个人信息: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
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
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
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
解除限售。
第十六条 在锁定期间,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
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
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变动的信息披露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
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减持股票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
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
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
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
间区间等。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报告并通过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
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证券交易
所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或采取自律监管措施。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违反
《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的有
关规定将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依据实际情况变化需要修改时,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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