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
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信息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
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
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
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
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本
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披露信息的内容、范围及时间
第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证
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
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
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
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
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
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依照有关规定披露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实施情况,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对
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审计意见;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结构及决策机制。若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
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对相关
责任人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追回或止付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及具体金额。
第七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
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
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
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
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
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
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一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二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
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三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
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
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
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
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
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
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
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
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
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
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
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
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
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照重大性原则,分阶段披露进
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上市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
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
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
报道。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
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
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
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可以免于信息披露:
产生重大影响,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豁免的;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相关人
第二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体事宜,负有直接责任;
第二十二条 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
司的主要负责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
人和潜在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
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
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
和相关资料,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
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事变动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
报告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有关法
律、法规、要求及时通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相关人员。
第二十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信息提供
给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五条 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的名义对外披露信息:
第二十六条 除上述人员外,任何人不得随意对外发布公司信息,否则将承担由此造成
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和责任划分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同时也是公司信息披
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董事会办公室承
担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工作:
组织完成证券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促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及
时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应积极支持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议;
重大决定之前,应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释和澄清,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
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上交所问询;
信息。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根据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需要、以及代表董事会
接受监管部门、股东的质询和回答投资者提问的需要,请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
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提供相关资料或征询相关事项时,上述人员应当在要
求的时间内按规定的方式提供,并保证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证券事务代表是董事会秘书的助手,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公司的信息披露
事务;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
第三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和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
公司组织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
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大合同签订及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并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及时和完
整,并承担相应责任;
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
征询董事会秘书意见,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一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
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
通报给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
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
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合同签订及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并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及时和完整,
并承担相应责任;
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在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
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三条 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
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
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
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四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当发生与公司有关的涉及
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时,应及时、主动通报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并履行相应的披
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 上述各类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
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三十六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
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
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
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和完善,并
负责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其监督核查。
第三十七条 公司对外接待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等信息沟通与制度参照《金宇生物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执行。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三十八条 信息披露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当公司研究、决定的事项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
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公司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或通过董事会秘
书向交易所咨询。
第四十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为未公开信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
未公开信息时,应当立即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公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
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四十二条 在公司网站上发布内容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经董事会秘书同意并签发
后方可发布;公司网站上或内部刊物上有不适合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应加以制止。
第四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业务流程
子公司有关信 公司各职能部室有关
公司管理层信息
公司股东及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信 公司监事会信
公司董事会秘 董事会办公室
否
是
是否属披露信 不予披露
是
临时报告
定期报告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备披露
在媒体、网站上披露信
答复投资者及监管部门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四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刊载报纸为《上海证券报》。
第四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公司
网站(www.jinyu.com.cn).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亦可载于其他公共媒体,但刊载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
纸和网站。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的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第七章 保密措施与处罚
第四十七条 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信息知晓人,对其知晓的公司应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
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公司有关信息,并应将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
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重大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
买卖公司股票。
第四十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之前将其控制在最小范围
内。
第四十九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
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五十条 由于工作失误或违反本制度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或给公司
带来严重影响和损失的,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降职等处分,并可向其提出适当
的赔偿要求;必要时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若擅自披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保管期限不少于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
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