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2026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履职
积极性和创造性,持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与经营业绩,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确保公司发展战略目标和年度经营指标的实现,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结合公司经营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原则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责任主导原则:按岗位责任、风险程度、贡献大小及责权利相结合
等因素确定各岗位薪酬标准。
(二)绩效挂钩原则:薪酬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挂钩,
先考核后兑现。
(三)人才竞争原则:参照同行业及地区上市公司薪酬水平,保持人才竞
聘优势。
(四)价值体现原则:鼓励个人价值与公司战略目标协同,坚持公开激励、
适度约束。
(五)战略适配原则:薪酬体系服务公司经营战略,随经营状况动态调整。
(六)合规独立原则:独立董事津贴独立设定,不与经营业绩挂钩,保障
履职独立性。
(七)公平可持续原则:薪酬体系应当符合公平原则,与公司可持续发展
相协调,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章程》规定的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
秘书;享有高管薪酬待遇但非《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参照本办法
执行。
独立董事:董事津贴按本办法专项规定执行。
第四条 管理机构与职责
(一)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
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明确
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并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包括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结构、绩效考核、薪酬发放、止付追索等内容。
(三)公司人力资源开发中心、财经管理中心配合完成薪酬核算、发放、
数据提供等工作。
(四)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二章 薪酬构成和标准
第五条 整体薪酬结构
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由基本年薪 + 绩效年薪组成,绩效
年薪占比原则上不低于薪酬总额的 50%。
独立董事:仅发放固定津贴,不参与绩效薪酬分配。
第六条 基本年薪(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基本年薪为固定薪酬,按月平均发放,不与业绩考核挂钩。
(二)总裁基本年薪根据岗位责任、行业薪酬水平、公司经营规模、经营
业绩及任职资历等综合因素确定。
(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非独立董事基本年薪为总裁的 30%—100%,按
岗位责任、风险程度、贡献大小确定(详见公司管理人员薪酬体系)。
(四)基本年薪结合岗位价值、行业水平、任职资历等综合确定。
第七条 绩效年薪(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绩效年薪以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数据为依据,结合年度经营业绩与个人绩效
考核结果,先考核后兑现,由计算奖金和综合评价奖金构成。
考核为 A 者,当年计算奖金不低于目标绩效奖金。
效能提升等综合评议确定。
(1)奖金总包与公司收入、利润、回款及战略达成严格挂钩。
(2)计算奖金总和超出总包时,同比打折分配。
(3)计算奖金总和低于总包时,剩余部分纳入综合评价奖金池二次分配。
第八条 独立董事津贴
(一)独立董事津贴为税后固定津贴,按年度发放,不与公司经营业绩挂
钩。
(二)津贴标准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会批准。
第九条 绩效年薪兑现
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年薪在公司年度报告披露、董
事会审议通过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方案、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发放,公
司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条 业绩下滑约束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亏或亏损扩大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平均绩效薪酬应相应下降;未下降的,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原因。
行业周期性特征明显的公司可以实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与
业绩周期挂钩,但应当说明所属行业的周期性特征并明确业绩周期。业绩周期
超过三年的,应当说明确定依据。
第十一条 薪酬调整
根据公司经营状况、行业与地区薪酬水平、通货膨胀、监管政策及组织架
构调整等因素,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调整方案,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
过后执行,不固化具体薪酬数值。
第十二条 专项奖励
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案、董事会审批,可针对重大项目、专项任务设立
专项奖励,作为薪酬补充。
第三章 岗位调整、兼职与离职管理
第十三条 岗位调整
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调整分工实行易岗易薪,自调整生效之日起执
行新岗位薪酬标准。
第十四条 兼职管理
兼任两个以上职务的,按较高职务标准发放薪酬;兼任分、子公司或参股
单位职务的,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除合规津贴外的其他薪酬。
第十五条 辞职或辞退
(一)公司辞退的,基本年薪及绩效年薪按实际任职天数结算。
(二)主动辞职的,未发放绩效年薪不予兑现。
(三)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离职后义务
(一)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本公司股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
外)。
(二)忠实义务、保密义务继续有效,商业秘密保密至信息公开。
(三)任职期间职务责任不因离职免除。
(四)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继续履行。
(五)公司应当和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离职后的义务及追责追偿等内
容。
公司应当对离职董事是否存在未尽义务、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是否涉嫌违
法违规行为等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 移交手续
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正式离职 5 日内办妥工作、资料、物品等
全部移交,交接记录由董事会秘书存档备查。
第四章 薪酬的扣减、止付与追索扣回
第十八条 薪酬扣减或停发
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有权扣
减、停发当年部分或全部绩效薪酬:
(一)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受内部纪律处分;
(二)违反忠实勤勉义务,严重损害公司利益与声誉;
(三)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责任事故;
(四)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认定为不适合担任董事、高管;
(五)因重大违法违规被证券监管机构行政处罚;
(六)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或被免职;
(七)法律法规或董事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薪酬追索扣回
(一)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追溯重述财务报告的,重新考核并追回董事、
高管超额发放的绩效薪酬。
(二)董事、高管违反义务造成公司损失,或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
规担保等负有过错的,停止支付未发绩效薪酬,并追回已发放的全部或部分绩
效薪酬。
(三)追索扣回决定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并依法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薪酬发放与税费
公司董事、高管薪酬均为税前金额,由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发放,公司依法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
第二十一条 办法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董事会通过可终止本办法执行:
(一)公司发生重大经营亏损;
(二)公司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遭遇突发事件、政策障碍导致业绩无法完成;
(四)董事会作出特别决议。
第二十二条 解释权与生效
(一)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执行。
(二)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三)本办法自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管理办法》(2017 年 8 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