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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人”)之间的
信息交流,帮助投资者全面、完整、真实、准确、及时地了解和掌握公司的经营情况,在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投资价值,切实保护投
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者关系是指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还包括公司与资本市场
各类中介机构之间的关系。
本制度所称投资者关系管理是公司的战略管理职责。公司通过充分地信息披露,并运
用金融和资本市场推介的原理,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
同,以实现公司价值和投资者利益最大化。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
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
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
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
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
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机构及职能规范
第四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实行董事长负责制,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投资者关
系管理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董事会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的制度,并负责检查考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落实、运行情况。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以及可持续发展报告(ESG)
等核心披露信息的投资者沟通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
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并主动配合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办公室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在不影响公司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分子公司有义
务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是保证投资者关系正常运作的机
构,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办公室履行以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董事会办公室:
息,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
时进行披露。
况、股价行情和资本市场动态。
行沟通。
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道。
交易异常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具备下列素质和技能
销、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公司文化等相关公司信息,能积极主动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
律、法规。
分析报告以及相关文件。
第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接受上交所定期培训,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包括但不
限于:
解和掌握监督部门出台的政策、法规,积极参与制定公司发展战略。
力,定期和不定期撰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究报告,供决策层参考。
第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积极参与上市公司董秘协会等组织安排的各项活动,积极与其
他上市公司交流有关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经验,并与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
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
第三章 与投资者的沟通
第十条 在不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凡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不
论法律法规及规则有无规定,公司均应积极向投资者披露。沟通内容包括:
重大投资、资产出售与收购、重大关联交易、重大诉讼及仲裁、修改公司章程、控股股东
变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增减股份情况、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等公司运营过程
中的各种信息。
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方面的履行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应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做好与投资者的沟通工作,并确保沟通方式方便投
资者参与,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则的情况下尽可能多地向投资者提供信息;同时开通传真、电子邮箱、公司官网及新媒体
平台,为投资者提供便捷渠道。
立方便、快捷的通道;同步利用中国投资者网、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网
络基础设施平台发布信息。
利;视需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或分析师会议。
布会,以帮助投资者正确、完整地了解公司的真实情况。
关人士对公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的深入了解。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
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四章 投资者与新闻媒体接待
第十二条 接待投资者是董事会办公室的一项日常工作。接待应建立完整的接待记录,
包括时间、咨询问题、投资者简介等。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
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
追究(如有)等情况。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
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接待人员对投资者的咨询应给予详尽的答复,答复内容以法定信息披露内容为准则。
如有不能立刻答复的问题,应保留投资者的联系方式,报董事会秘书后尽快按程序给予答
复。对于投资者提出的尚未披露的信息,应当谨慎回答;若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预测性信息或自愿披露信息,应当提示其不确定性风险,避免误导投资者。
第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按月整理汇总投资者询问或关注的问题、意见等信息,通过董
事会秘书传递给公司决策层,特殊情况专项汇报。
第十四条 对来公司调研的投资者,董事会办公室可要求对方预先提供调研提纲,由董
事会秘书确定接待人员。接待人员应根据调研提纲事先做好准备,相关回答材料经董事会
秘书审核把关,事后将调研提纲及回复材料交董事会办公室统一保管。公司应当就调研过
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安排专人每天检查邮箱,及时将邮件内容报董事会秘书,并根
据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在三个工作日内答复投资者。
第十六条 所有媒体对公司的采访,须经董事长同意后,由董事会秘书统一安排。媒体
公开宣传涉及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须先经董事会秘书审阅,报董事长审批,并交公司董
事会办公室存档。
第十七条 代表公司接受媒体采访的人员,应积极配合媒体,并确保提供的信息以法定
信息披露内容为准则,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第十八条 公司对媒体参加公司的活动或股东会,进行预约登记管理,报道内容董事会
秘书进行审核,但不得先于法定信息披露刊登。
第五章 与证券监管、指导部门的沟通
第十九条 证券监管部门包括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等,指导部门指上海证券交易
所 ,公司应与证券监管、指导部门保持经常性地接触,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并自觉接
受、配合监管部门对公司实施的监管。
第二十条 公司应及时、完整地向投资者披露监管部门对公司进行监管的情况 ,包括
但不限于:
理部门处罚及上交所公开谴责的情况,说明接受稽查及处罚的次数、原因及处罚结论。
第六章 危机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遇到下列危机事项,应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等法
律法规,积极采取应对措施,以保证投资者了解真实情况。
第二十二条 针对媒体对重大事件的负面报道,公司应按下列指导程序处理
进行客观公告。
必要时可以向交易所申请临时停牌。
理结果,在上报监管部门后,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 针对重大不利诉讼,公司应按下列指导程序处理
估,并进行公告。
第二十四条 针对监管部门的处罚,公司应按下列指导程序处理
果,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 针对经营业绩下滑或出现亏损,公司应按下列指导程序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冲突时,按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