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
束机制,充分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
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与核心竞争力,保障公司可持续发展,维护股东、
公司及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25 修
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新能源材料、精细化工双
主业战略发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总监及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遵循以下核心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相关规定
及《公司章程》要求,确保薪酬决策、考核流程、信息披露等全流程
合法合规;
(二)权责利统一原则:薪酬水平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岗位
价值、职责权限、风险承担相匹配,考核结果与履职表现、工作成效
直接挂钩;
(三)市场适配原则:参考国内新能源材料、精细化工行业上市
公司及山东省重点工业企业同类岗位薪酬水平,兼顾市场竞争力与公
司成本可控性;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兼顾短期业绩与长期发展,构建短期
绩效兑现、中长期激励绑定的薪酬体系,强化考核约束,杜绝短期逐
利行为;
(五)公平公正原则:薪酬核定、考核实施坚持公开透明、客观
公正,确保同类岗位、同等贡献获得公平合理的回报,接受股东、监
管部门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六)内部公平与共同发展原则:合理控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与普通职工薪酬差距,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高层次、
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职工薪酬水平合理增长;
(七)业绩联动原则:薪酬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绩效强绑定,
公司由盈转亏或亏损扩大时绩效薪酬同步调整。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独立董事占多数
并担任召集人,负责制定、审查并监督实施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政策与方案,组织制定考核标准并实施考核,负责对本制度项下需
止付追索的事项启动并执行薪酬止付及追索程序。在董事会或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讨论、评价董事个人薪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五条 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开展
薪酬调研、数据测算、考核实施、薪酬发放等具体工作。
第三章 薪酬构成及标准
第六条 董事薪酬构成及标准
(一)
独立董事:公司对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度,津贴数额由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独立董事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
定履行职责(如出席董事会、列席股东大会等)所需的交通、住宿等合
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外部董事:公司不向外部董事发放薪酬或津贴,其因出席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及行使职权所需的差旅费等合理费用,由公司
承担。
(三)内部董事:公司不另行向内部董事发放董事津贴,内部董
事依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领取相应岗位薪酬。经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可向内部董事发放董事职务津贴。若内部董事同时兼任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其薪酬标准及绩效考核参照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办
法执行。
第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构成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础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专
项业务奖励四部分组成。
(一)基础薪酬是根据工作岗位和职位价值、责任、能力、市场
薪酬等因素确定的,并按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以公司年度经营目标和个人年度绩效考核指标完
成情况为考核基础。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础薪酬与绩效薪酬
总额的 50%。
(三)公司可以对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
划等中长期激励措施以及其他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发放的专项激励、奖
金或奖励,具体方案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等另行拟定。
(四)专项业务奖励。针对销售总监等业务类高级管理人员,可
根据公司销售业绩、回款情况、市场拓展成果等核心业务指标,设置
销售提成、专项业务激励等。专项业务奖励为薪酬体系外的额外激励,
不计入基础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不参与本条款第(二)项绩效薪酬
占比 50%的计算。
第四章 薪酬发放、止付与追索
第 八 条 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按季度发放。
第九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
效薪酬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发放。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由公司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部分。
第 十 一 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
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绩效计算基础薪酬、绩效薪酬等并
予以发放。
第 十 二 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或离任后,发
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启动评估程序,就绩效
薪酬、中长期激励收益的止付、扣减或追索事宜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违反忠实、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对公司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及其他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
(三)被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被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公司规章制度擅自离职、
拒不交接工作并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公司规定情形
的;
(五)董事会认定的其他应当启动追索扣回程序的严重情形。
上述追索扣回责任不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离职、换届而
免除;离职后发现其任职期间存在上述情形的,公司仍可对其已发放
的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益行使追索权。
第十三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
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益予以重
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的部分。
第十四条 董事会有权根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评估建议,结合
情形严重程度,对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一)扣减其当年未发放的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益;
(二)不予发放其当年未发放的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益;
(三)追回其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上述追索措施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公司追
索通知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起申诉,董事会
应在收到申诉材料后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终局裁决。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五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
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 十 六 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所在地区、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酬报告
或公开的薪酬数据,收集所在地区、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
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
降低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发展战略;
(四)公司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十七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并经董事会备
案后,公司可以临时性的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作为对在公司任
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补充。
第十八条 公司年度业绩由盈转亏或亏损较上年显著扩大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应当相应下降;确未相应下降的,按
规定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原因。对公司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
及核心技术领军人才,可实行特殊薪酬安排,相关方案经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及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 十 九 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 二 十 条 本制度未明确事项或者本制度有关规定与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 二 十 一 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属于公司董事会。
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