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云科技: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6年4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3 06: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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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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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二〇二六年四月
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
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
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
对公司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本制度适用于公司
及控股子公司的委托理财行为。
              第二章    委托理财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应当遵循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
值增值原则,理财产品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和主营业务的发展。
  第五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的闲置资金,以不影响公司正常
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六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
得超过十二个月,且必须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
行。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还应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执行。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
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
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三章    委托理财的审批决策权限
  第八条 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决策权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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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单次委托理财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或绝对金
额未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
决策;
  (二)公司单次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单次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及本制度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含委托理财收益
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为计算标准,适用前述审议要求。
  第九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
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
并严格按第八条的规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
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委托理财
额度,但可在年度批准的额度内循环滚动使用。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
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应当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委托理财事项的,不得将审批权限
授予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董事会在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
关注是否将委托理财的审批权授予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行使,相关风险控制
制度和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第四章   日常管理和风险控制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为委托理财的实施与管理部门,负责委托理财业务的
经办和日常管理、财务核算、资料归档和保管等,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生产经营需求,结合公司资金安排计
划,负责拟定年度委托理财计划,根据本制度第八条决策权限提交审批;
  (二)在年度委托理财计划范围内,针对每笔委托理财业务,事前考察受托理
财机构的资金状况、财务状况、诚信记录等情况,并对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预
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及风险性评估,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商讨方案,得出可行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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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年度委托理财计划范围外,则需按照前述得出可行结论后按照本制度第八条的规
定提交审批;
  (三)负责与金融机构洽谈委托理财相关合同、协议,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签署相关合同、协议,资金划转等工作事宜;
  (四)委托理财产品存续期间,负责关注跟踪并监督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
落实各项风险控制措施。
  (五)负责建立委托理财管理台账,管理相关凭证及单据,跟踪收益及本金到
期情况,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收回;
  (六)负责理财协议、产品说明书、理财收益测算表等文件的归档保存;
  (七)负责及时提交委托理财审议及披露所需的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公司建立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制度:
  (一)委托理财实施与管理部门,应在每季度结束后编制公司委托理财季度报
告,向公司财务负责人报告委托理财进展情况、盈亏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
  (二)如出现或可能出现的影响资金安全的情况,须及时向集团财务负责人报
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
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三条 公司内审部门负责对委托理财项目的审计与监督,包括审查理财业
务的审批情况、实际办理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和账务处理情况等,并向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委托理财业务情况。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核查。
  第十五条 除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外,公司委托理财相关工作人
员及其他知情人员与委托理财业务受托方相关人员须遵守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
泄露公司的理财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相关交易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委托理财的业务流程。公司在开展委托理财投资
业务前,业务人员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
规交易。
  第十七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未按照公司既定的
投资方案进行交易,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或由于工作不尽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
或收益低于预期的,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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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委托理财事项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
  第十九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
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可对理财
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
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二十条 公司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
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若本制度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为准。若本制度相关条款系直接引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定作
出,而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的,在本制度作出修订前,可直接依
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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