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尔利: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3 06: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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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治理体系,规范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建立
与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相适应的考核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由股东会或董事会
批准任命的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配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薪酬水平与经营责任、经营风险、经营业绩紧密挂钩,业
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实现有效激励、刚性约束;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增长与公司经济效益增长、职工
工资水平增长相协调,合理体现岗位价值与贡献差异;
  (三)坚持薪酬分配与公司短期效益和长远利益有机结合的原则;
  (四)薪酬制度、薪酬标准及执行情况严格履行决策程序,并按
照监管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予以披露;
  (五)坚持薪酬水平与行业水平、发展战略、岗位价值相匹配的
原则,推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配市场化、规范化。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薪酬管理,系公司针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开展的,涵盖薪酬结构设计、薪酬标准核定、考核结果兑现、薪酬发
放、动态调整、监督管控及责任追究等全流程规范化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与具体构成。
  第六条 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审议确定并披露;高级管理
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充分披露。董事会
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评价董事及审议/讨论其薪酬事项时,相关董
事应回避表决,不得参与审议与投票。公司出现亏损的,在审议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时,应重点说明其薪酬变动与业绩变动是否匹配。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应配合董事会进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及分配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计入公司工资总额。工资
总额系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全体职工的劳动报酬总和,
涵盖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项目。
  第九条 公司结合发展战略、薪酬策略、年度经营目标及经营效
益,统筹参考市场薪酬对标水平与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科学合理
确定年度工资总额。
  第十条 公司将结合行业薪酬水平、自身发展战略及岗位价值等
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普通员工之间的薪酬分配关系,
推动薪酬资源向关键岗位倾斜,同步提升普通职工薪酬待遇水平。
           第四章 薪酬与考核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构成:
  (一)非独立董事: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仅按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标准计发薪酬,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兼任公司其他内部职务
的董事,按其实际岗位职责核定薪酬,不领取董事津贴;同时兼任高
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部职务的董事,薪酬按两类岗位标准中的较高值
执行。
  未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不领取薪酬,公司可根据其履职情况
与实际贡献发放相应津贴。
  (二)独立董事:实行固定独立董事津贴制,独立董事津贴按月
度发放。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和专门委员会等会议及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其他法定职权产生的必要费
用由公司承担。
  独立董事、未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的与薪酬
挂钩的绩效考核。
  第十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
  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
绩效薪酬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
总额的 50%。
  其基本薪酬结合其教育背景、从业经验、工作年限、岗位责任、
行业薪酬水平等固定指标给定,按固定薪资逐月发放。绩效薪酬以经
营目标为考核基础,根据季度及年度实现效益情况以及高级管理人员
工作业绩完成情况核定并发放。
  第十三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
于年度报告披露及绩效评价完成后予以支付,绩效评价工作须以经审
计的财务数据为依据。
  第十四条 公司可结合行业特点、业务模式等实际情况,建立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递延支付机制,明确递延支付的适用情形、
适用对象、递延比例及具体实施安排。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公司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个人承担部分等费用。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可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动
态调整,以契合公司持续发展需求。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
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但是,
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决定是否扣减特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绩效薪酬或不予发放:
  (一)严重失职或者滥用职权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公开
谴责、宣布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相关人选或被证券等部门主管机关予
以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
形。
               第五章 薪酬的止付追索
  第十八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
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
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
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根据
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
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中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相关内
容的解释权归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追溯适
用至 2026 年 1 月 1 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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