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恪尽职守,提高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实际履行相关职责的
人员(以下统称“被问责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失职、渎职、失误或为个
人、股东的利益而弄虚作假,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或者虽该人员不
是直接当事人也没有参与,但有失职、失察、未勤勉尽责,给公司资产造成损失,
对公司发展或经营管理造成不良影响的,将对其进行的追究与处理。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本制度中失职、渎职、失误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违反短线交易、违规减持、内幕交易等相
关规定,本人及其亲属实施股票交易,或违反本公司内部决策制度和程序经营
决策中越权审批,不执行公司决策层有关决议,擅自决策,法律手续不完备等
造成公司资产损失或重大不良影响的行为。
本制度中公司资产损失,是指公司、子公司和其他股东对公司各种形式的
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公司、子公司所持有的其他权益的
减少或灭失。
第三条 公司内部问责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责权对等原则,
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第二章 问责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问责事项如下:
(一)违反股票交易及证券监管规定事项
机构处罚或损害公司形象;
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
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短线交易、窗口期交易、违规减持等;
认定为不适合担任相应职务等纪律处分措施;
禁入决定,或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形;
(二)履行工作职责涉及事项
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
入,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擅自披露公司秘密或其他违反对公
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会决议;高级管理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不执行或不认真执行董事会
决议、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
作目标、工作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公司整体工作计划;
关联交易、资产处置、对外担保等;
安全事故和重大法律诉讼案件给公司财产和员工安全造成重大损失;
重后果或恶劣影响;
形;
第三章 问责措施
第五条 公司可以向被问责人采取以下问责措施:
(一) 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 公司内部通报批评;
(三) 扣发工资、奖金;
(四) 留用察看;
(五) 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六) 罢免、解除劳动合同。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以上责任问责追究方式可
以单独或者合并执行。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问责事项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
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视情节轻重由公司董事会按照相关权限具体
确定。
第七条 因故意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被问责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因
过失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轻重按一定比例承担经济责任。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视违规情况可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符合股权激励条件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采取限制股权激励的措施,具体限制措施由公司董事
会视违规情节的严重程度决定。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第十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或加重处罚:
第四章 问责流程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因违法违规受到监管部门或其他行
政、执法部门问责时,公司应同时启动内部问责程序。
第十二条 对董事(董事长除外)及总经理的问责由董事长或 3 名以上董事
联名提出;对董事长的问责,由 3 名以上董事或过半数独立董事联名提出。对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由总经理提出。董事兼高级管理人员的,优先适用董事问
责提出程序。
第十三条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提出后,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收集、汇总与问责有关的资料,按本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报公司董事
会审议批准。
第十四条 被问责人应当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
干涉调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检举、举报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五条 在对被问责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被问责人的意见,保障其
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六条 问责程序启动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告知被问责人其权利义务。
公司董办应自受理问责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问责的决定;逾期未做出
决定的,视为决定不问责;本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问责决定做出后,被问责人可享有申诉的权利。被问责人对问
责追究方式有异议,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总经理申请复核。公司董事会、总经
理在接到申诉之日起 15 日内做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做出后,被问责人不得再
申请复核。问责决定做出后 10 个工作日内没有申请复核的视为没有异议,问责
决定生效。
第十八条 根据规定需罢免由股东会选举的董事的,提交股东会批准;罢
免职工代表董事需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批准;罢免由董事会聘用的高级管理人员
的,提交董事会批准。
第十九条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在做出问责决定后及时
履行向监管机构报告和对外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及《公司章程》执行并进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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