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
制,保证公司董事有效地履行其职责和义务,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率,进一步促进公司稳
定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总体薪酬水平应与公司经营发展情况和业绩相匹配原则,
同时与所在区域、行业市场薪酬水平相符;
(二)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水平与岗位职责、个人能力、绩效考核表现相符;
(三)与公司长远发展相结合的原则,总体薪酬水平与公司持续
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总体薪酬水平与考核、奖惩、激励
机制挂钩。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
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
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公司人力资源部等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要求,
配合开展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等工作。
第五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
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
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
分披露。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
第六条 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进行预算管理。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应当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参考,
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
续发展相协调。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
酬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百分之五十。
第八条 董事薪酬:
(一)独立董事:采取固定独立董事津贴,津贴标准以股东会审
议通过为准。除此之外不再享受公司其他报酬、社保待遇等;独立董
事依据《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因履行职责所产生的费用可在公司据实
报销。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二)非独立董事: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担任
的具体职务和工作内容,按照公司相关薪酬规定与绩效考核管理规定
领取薪酬,未在公司兼任职务的,不单独领取董事津贴。
第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一)基本薪酬:根据高级管理人员所任职位的责任、能力、市
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为年度的基本报酬,按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根据公司年度目标绩效奖金为基础,与公司年
度经营绩效相挂钩,年终根据当年考核结果兑付,按年发放。
第四章 薪酬的调整与绩效考核
第十条 薪酬体系随着公司经营情况的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
适应公司的发展需要。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公司经营发生变化;
(二)同行业薪资水平调整;
(三)岗位职责发生变动;
(四)公司发展战略、组织结构调整等。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确定应当以绩效
考核为重要依据。
第五章 薪酬的发放和管理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
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保费用等事
项后,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
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下列
情形除外:
(一)严重失职或者滥用职权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司法机
关立案调查并确认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
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
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
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
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收入,并对
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执行;若本制度的规定与国家最新发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或交易所监管要求相冲突,以最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监
管要求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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