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华智能: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3 06: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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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华智能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
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延华智
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
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
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行使相应的职权,履行相应的职责,并获取
相应报酬。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作为公司与证券监管部门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
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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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作出重大决定前,应
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
以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如下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
责准备和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
的任务;
   (二)准备和提交国家有关部门、证券交易所要求的董事会和
股东会出具的报告和文件;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准备会议文件,安排有
关会务,列席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负责会议记录,保证会议
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保管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主动掌握
有关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对实施中的重要问题,应向董事会报告
并提出建议;
   (四)为强化公司董事会的战略决策和导向功能,董事会秘书
应确保公司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严格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根据董
事会要求,参加、组织董事会决策事项的咨询、分析,提出相应的
意见和建议,受委托承办董事会的日常工作及董事长交办的其他工
作;
   (五)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
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
的资料,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并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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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六)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
   (七)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
管机构之间的及时沟通和联络,保证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随时与其
取得工作联系;
   (八)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
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九)负责协调组织市场推介,协调投资者来访接待,处理投
资者关系,保持与投资者、中介机构及新闻媒体的联系,负责协调
解答社会公众的提问,确保投资者及时得到公司披露的资料。组织
筹备公司推介宣传活动,对市场推介和投资者重要来访等活动形成
总结报告,并组织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有关活动;
   (十)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控股股东及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董事会、股东会的会议文
件和会议记录等;
   (十一)协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公司章程》《上市规则》对其设定的责任;
   (十二)协助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作出违反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决
议时,应及时提出异议,避免给公司和投资人带来损失;
   (十三)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十四)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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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和记录;
   (十五)履行董事会依法授予的其他职权,以及《公司法》《证
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
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
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
予以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
的正常履职行为。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
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
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
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 3 年的;
   (三)最近 3 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的;
   (四)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国家公务员及其他中介机构的人员;
   (五)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六)被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七)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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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
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
重身份作出。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负责做好以下与股东会有关的工作: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及时完成股东会的筹备工作;
   (二)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 15 日前通
知公司股东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进行公告;
   (三)在会议召开前,按规定取得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名
册,并建立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到簿;在会议召开日根据前述股东名
册,负责核对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的资格是否合法、
有效,对不具有合法资格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权拒绝其进
入会场和参加会议;
   (四)应在股东会召开前,将相关资料置备于会议通知中载明
的会议地址,以供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查阅;
   (五)协助董事会依法召集并按公告日期召开股东会;因不可
抗力或其他异常原因导致股东会不能正常召开或未能做出任何决
议时,协助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按规定进行公告,
公司董事会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
   (六)协助董事会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会的严肃性和正常
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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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做好股东会的会议记录;
   (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将股东会决议进行公告;
   (九)认真管理保存公司股东会会议文件、会议记录,并装订
成册,建立档案。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负责做好以下与董事会会议有关的工作: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及时完成董事会筹备工作;
   (二)将董事会会议通知及会议资料按规定的方式及时间送达
各位董事;
   (三)列席董事会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保证记录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
书还可以对会议召开情况做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
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纪录;
   (四)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将董事会决议及有关资
料进行公告;
   (五)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保管董事会会议文件、会
议记录,并装订成册,建立档案。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负责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认真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完成定期信息披露核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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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信息披露工作应以真实、及时、公平为原则,应符合及
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合规性四方面的要求;
   (三)董事会秘书应按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配合信息披露监管
工作。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公司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通知给公司信息
披露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董事会秘书也无法确定时,应主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 3 年,可以连续聘任。
   第十二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
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
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未指定的,由董事长代
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
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
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
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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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经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
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之前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送以下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上市规则》任职资
格的说明、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 5 个交易日之前
将该董事会秘书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聘
任。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
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
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三)公司董事长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
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七条 信息及重大事项的发布:
   (一)对外公告的信息及重大事项,董事会秘书应事前请示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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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长;
   (二)对于信息公告的发布,董事会秘书应签名确认审核后发
布。
   第十八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其他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的询问
函,董事会秘书应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准备资料回答问题,完成后进
行审核。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兼任董事会秘书办公
室负责人。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具体负责完成董事会秘书交办的
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和
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
行职责,在机构设置、工作人员配备以及经费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便
利条件和保证;公司各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
作机构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
发生之日起在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上市规则》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
损失;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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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
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
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在公司审
计委员会的监督下,将有关档案材料、尚未了结的事务、遗留问题,
完整移交给继任的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在离任时应签订必要的
保密协议,履行持续保密义务。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的义务,应当
遵守《公司章程》,切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
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私利。董事会秘书在需要把部分职责交与
他人行使时,必须经董事会同意,并确保所委托的职责得到依法执
行,一旦发生违法行为,董事会秘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遇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修订规则内
容与之抵触时,应及时进行修订,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须经董事会审议批准,修订权和解释权均
属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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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零二六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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