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华智能: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3 06: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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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华智能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
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
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
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
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
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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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
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评
估,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任或解聘的建议。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进行审
核。公司在披露董事候选人情况时, 应当同步披露董事会提名委员
会的审核意见。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当充分尊重
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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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
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
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
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集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
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拟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简历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
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按照《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前款的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
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
查,审慎判断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议。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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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
于会议召开前2天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资料和信息,经全体委员一
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限。公司应当保存前述会议资料10年。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
立董事)主持。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
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主任委员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
项,主任委员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
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
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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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提名委员
会委员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公司向提名委员会提供的资料,应当保存10年。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六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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