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博医疗: 爱博诺德(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3 06:13:37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爱博诺德(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爱博诺德(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等的有关规定,公司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
“证券”)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具体标准根据《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
规则》”)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
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内容应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
务的主体。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
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
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
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
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
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在非交易时段,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
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遵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确立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各方职责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的直接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调有关中介机构、公司各部门、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其他信息
披露义务人,负责起草、组织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保证信息披露工作按
时、准确完成;
  (二)反馈监管机构对所披露信息的审核意见或要求,组织信息披露相关当事
人的回复工作;
  (三)汇总各部门和分公司、子公司的重大事项报告,收集相关资料并及时向
董事会秘书汇报,并根据董事会秘书的安排跟进有关重大事项的进展;
  (四)负责完成信息披露的申请和对外发布工作,并通过文件、网络等方式及
时在公司内部传递;
  (五)草拟有关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等;
  (六)指定专人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和资料的管理,妥善记录和保管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包括汇集公
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公布,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
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组织和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的管
理制度等。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
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
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在做出重大决定前应
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意见。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
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根据相关监管规定或授权代为履行职责
并行使相应权力。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
的责任。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
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
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
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
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
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
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
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
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
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本制度的第
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
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
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本制度的实
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
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本制度予以修订。
  审计委员会应当形成对本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并在年度审计委员会工作
报告中进行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协办单位。各部门
负责人、分公司、子公司的经理、其他所投参股公司的委派人员为信息报告的第一
责任人,履行以下相关职责:
  (一)负责本部门和分公司、子公司的信息组织和提供;
  (二)负责指定专人作为信息披露事务的指定联络人;
  (三)督促本部门或分公司、子公司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分公司、
子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董事会
秘书及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债权人和
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
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接受监管机构对其信息披露活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
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开展信息披露
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要求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能够充分反映公司业务、技术、财务、公司治理、
竞争优势、行业趋势、产业政策等方面的重大信息,充分揭示公司的风险因素和投
资价值,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
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
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是否能够真实、
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对业绩波动、行业风险、公司治理等相关事项进行针
对性信息披露,并持续披露科研水平、科研人员、科研资金投入、募集资金重点投
向领域等重大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照重大性原则,
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
予披露。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
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相关信息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交
易价格或者有助于投资者决策,但不属于《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要求披露的信息,可以自愿披露。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
信息,应当审慎、客观,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得利
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公
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条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同一
标准予以披露,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公告文稿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语言浅白、简明易
懂,避免使用大量专业术语、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避免模糊、模
板化和冗余重复的信息,不得含有祝贺、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语。
  第三十条 公告文稿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
文本内容的一致。两种文本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十一条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及其他主体发生《上市规则》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
适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
适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信息披露
要求,可能导致其难以反映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难以符合行业监管要求或者公司
注册地有关规定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调整适用,但是应当说明原因和替
代方案,并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不应当调整适用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执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票的停牌和复牌,应当遵守《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或者具有其他合理的理由,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
请股票的停牌与复牌。
  第三十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
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
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
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
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按临时报告披露程序及时发布更正公告、
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信息披露资料的档案保管。每次公
告发布后,应当完整收集公告资料入档保存。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披露制度
  第三十八条   公司各业务部门的负责人和各控股子公司的经理或公司经理确
定的人员为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内部责任人(以下简称“内部责任人”)。公司
重大信息的内部传递应遵守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   如果经确定为重大信息,则在重大信息披露前,可以采取如下
保密措施:
  (一)尽量缩小信息知情者的范围;
  (二)对该事件进行内部研究、文件流转时,应以代号等方式将事件的关键内
容予以屏蔽;
  (三)对于可能使公司证券价格发生重大波动的敏感信息,尽量避免在早期阶
段以书面方式流转文件;
  (四)如果涉及需聘请外部机构的,需在早期阶段对该事件的核心信息予以保
密,并尽快与该外部机构签署保密协议。
  第四十条 内部责任人应掌握重大事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的时间,原则上应于
发生或有可能发生该重大事件时及时报告。但该事件处于市场调研的初期阶段,且
需要采取限制知情人范围的措施予以保密的,可以待确认该事件基本具备可行性
的情况后予以报告。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对外报出的各种文件(如向有
关政府部门递交文件、对外投标的文件等)在对外发布前应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并
经过公司董事长复核;公司人员接受媒体采访或在报纸、刊物上发表文章的,需事
先与董事会秘书沟通,并获得董事会秘书及董事长批准。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该严格遵守有关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
在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前不得泄漏、透露重大信息。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应遵循如下内部审批程序:
  (一)信息披露的文稿由董事会秘书撰稿或审核,并且经过董事长复核;其中
定期报告的草案应由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编制后交由董事会秘书审核;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
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以及其它
临时公告。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会决议、董
事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
  第四十五条    交易所向公司配发的数字证书(以下简称“EKEY”)登录系统
内操作应在履行公司内部全部审批手续后,在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监督下执行。
EKEY 及其他与公司信息披露相关的账户、密码等保管、更新工作均应由公司董事
会秘书负责,董事会办公室人员在董事会秘书的授权及监督下具体实施。
  第四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及报告流程依据公司《内部重
大信息报告管理制度》及《子公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在遵循本制度所确立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披露制度的基础上,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的各项经营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
资料。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情况监督,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
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需求或董事会的要求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各项
经营情况和重大事件进展信息。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将其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情况予以书面记录并提交董事
会秘书保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
根据相关规定予以披露,董事会秘书还需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
报道的真实情况。
  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明确书面
授权并遵守《上市规则》及其它相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根据前述规定对外发布任
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前,应经公司董事长事前审核拟披露的内容。
      第五章 信息披露违规责任追究(包括年报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十八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本制度各项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相关的责任人应当赔偿公司损失。公司内部人员违反本制度的,公司董事会视情节
轻重,可以根据公司相关处罚制度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留用察看、降职、免职、
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四十九条    公司外部机构和人员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
当通过诉讼等方式追究其责任。
  第五十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证券交易所依据《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
相应的更正措施。
  第五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等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主要负责人员(即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公司各部门的负
责人及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人员)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
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
定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
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公
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
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
    年报信息披露主要负责人员未勤勉尽职导致年报未能及时披露并且无法
提供合理解释的;
  (七)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
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发布
的相关规定和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
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重
大不良影响的;
 (四)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
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负有提供年报所需信息义务的部门和人员,提供数据信息存在重大遗漏、
失实、歧义等,造成公司年报披露信息出现重大差错的;
 (八)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在编制年报过程中,违反保密规定导致重要信息泄露的;
 (十)其他的重大过失行为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的情况,公司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年报信息
披露重大差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年报编制过程中,各部门工作人员应
按其职责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各部门
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各部门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直接责任。
  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公平性承担领导责任;董事长、经理、财务总监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领导责任。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通报批评等监管措施
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查实原因,并报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公司应
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致
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五十五条   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主要负责人员的责任承担方式为:
  (一)责令改正并作出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形式。
     上述追究责任的方式可视情况结合使用。公司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并不替代其
应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
效考核指标。
     第五十六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
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审计部与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
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
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若涉及董事会秘书的,由董事长指定一名董事处理。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
利。
  公司董事与责任人之间有关联关系的,在董事会对相关处理意见进行表决时,有
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同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也不得接受其他董事的委托
代为表决。
     第五十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情况不符的,应及时进行
补充和更正公告,并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逐项如实披露补充、更正
或修正的原因及影响,并披露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
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以上所称重大会计差错、重大遗漏、重大差异的标准由公司董
事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
经营情况确定。
                第六章 信息披露豁免与暂缓
     第六十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
统称“国家秘密”),可根据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依法豁免披露。公
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
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
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六十一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
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
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二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
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
  第六十三条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核流程:
  (一)公司各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
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人员应在第一时间提交信息披露的暂缓、豁免登记申请文
件并附相关事项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董事长审批;
  (三)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在申请文件上签
字确认后,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相关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保存
期限不少于法定期限;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过的,公
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及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对外披露信息。
  第六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披露时应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
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六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北京证
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
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由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制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
效,本制度的修订应由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制订并经董事会批准方可生效。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爱博诺德(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六年四月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爱博医疗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一般,盈利能力良好,营收成长性良好,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估值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