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古麒绒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6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古麒绒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
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安
徽古麒绒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
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召集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 修改公司章程;
(八) 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
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一) 审议公司与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超
过三千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五以
上的关联交易(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外);
公司可以对年度将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
合理预计。若年度预计金额以及实际执行超出年度预计金额部分
达到上述审议标准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十二) 审议公司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
交易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较高者为准;
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
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0万元;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万元;
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
有任何义务的交易;以及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前款第4项或者
第6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十三) 公司下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董事会审议后须经股东会审议
通过:
审计净资产的10%;
他情形。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
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并及时对外披露。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
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十四)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四条 公司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公司为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在股东会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表决须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
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五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
提交股东会审议,但构成重大交易的除外: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但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包含关联人的除外;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以下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的:
及高级管理人员;
成员。
(五) 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当日其所持的有表决权的公司
股份计算。发生前述第(一)、(二)项规定情形,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
临时股东会的,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可以按照本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自行召集临时
股东会。
第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十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
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
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
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
司承担。
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六条 股东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
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
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按照适用的法律、行政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公告方式或其他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
议召开 15 日前按照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公告方式或其
他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九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 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
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
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东会的现场会议日期和股权登记日都应当为交易日。股东会股权登记日与
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 2 个工作日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和
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 2 个交易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一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
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二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提名的
方式和程序为:
(一)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有权向公司董
事会推荐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经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由董事会
提交股东会选举;
(二)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
东有权向公司董事会推荐独立董事候选人,经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
后,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选举。
股东会选举董事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股东会就选举和更换董事进行表决时,应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
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
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二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召集人发出的股
东会通知中所载其他会议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
股东通过电子通信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召开股东会采用网络形式投票的,通过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身份验证的
投资者,可以确定合法有效的股东身份,具有合法有效的表决权。公司召开股东
会采用证券监管机构认可或要求的其他方式投票的,按照相关的业务规则确认股
东身份。
公司股东会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监管机构相关规定要求采用网
络投票形式进行表决的事项时,应当提供监管机构认可的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表决。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
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七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
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八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
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九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
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
表决。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
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
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对股东
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但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到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
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公司章程或本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
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
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
作出工作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五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等情形不能在股东会上公开外,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
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股东会的表决与决议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 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百分之三十的;
(五) 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
的;
(六) 股权激励计划;
(七) 公司为减少注册资本而回购公司股份的;
(八) 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
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主体可以作为
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
股东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
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应当充分
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会在表决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时,有关联关系的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
下:
(一) 股东会审议的某一事项与某股东存在关联关系,该关联股东应当在
股东会召开前向召集人披露其关联关系并申请回避;
(二) 股东会在审议关联交易议案时,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
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 会议主持人明确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议、表决;
(四) 关联交易事项形成决议须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
半数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属于特别决议范围,应有出席会议的非关
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
会决议中作详细的说明。
第四十二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
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六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
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
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点票应由会议主持人、律师与股东代表共同进行。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四十九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
当在股东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
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
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
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
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
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
第七章 休会
第五十二条 在股东会进行过程中,会议主持人可以决定中途休息。会议
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
登记为准。
第五十三条 会议过程中,与会股东对股东身份、计票结果发生争议,不
能当场解决,影响会议秩序,导致无法继续开会时,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暂时休
会。
前述情况消失后,会议主持人应尽快通知股东继续开会。
第八章 会后事项
第五十四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除股东会决议另有规定外,
新任董事的就任时间为新任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之日。
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
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规则的任何条款,如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含本数;“过”“以外”“低
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