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绝味: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3 06: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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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与绩效考核体系,完善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公司可持续
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薪酬水平与公司经营规模、盈利状况相适应,同时适当参
考外部薪酬水平;
  (二)责、权、利对等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承担责任、能力贡献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目标相符;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与公司收益分享、风险共担。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制定绩效考核标准并组织实施考核,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并负责评估及建议启动薪酬追索扣回程序。
 第五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报股东会审议决定并披露;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报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向股东
会说明,充分披露。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等根据职责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开展薪酬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章 薪酬构成与标准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如下:
 (一)独立董事和未在公司担任经营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
津贴标准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报股东会审议决定并披露。独立董事
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其履行职务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在公司担任经营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薪酬由基
本薪酬、绩效薪酬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
额的百分之五十。
  第八条 薪酬构成的具体确定方式:
 (一)基本薪酬:根据岗位价值、工作强度、承担责任、市场薪酬水平、行
业特点及个人能力等因素确定,按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绩效薪酬系与绩效挂钩的薪酬,包括但不限于年度绩效
薪酬、季度绩效薪酬、月度绩效薪酬等。绩效薪酬以公司业绩完成情况、个人
绩效为重要依据确定和支付。年度绩效薪酬的发放应以年度绩效考核为基础,
年度绩效考核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其中一定比例的年度绩效薪酬
应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差旅费、培训等
按《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行使其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薪酬支付、调整与追索扣回
 第十条 薪酬支付均为税前金额,公司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
住房公积金等个人承担部分后发放。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离职或职务变动时,按其实际
任职时间和绩效考核结果结算并发放薪酬。
  第十二条 公司可根据行业薪酬水平变化、通胀情况、公司经营业绩、组织
结构调整、个人岗位调整或职责变化等因素,适时对薪酬水平进行调整。调整方
案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按程序审议后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建立薪酬追索扣回机制,发生下列情形时,公司有权追回已发
放的绩效薪酬:
  (一)公司因财务造假、重大会计差错等原因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导
致当年绩效薪酬超额发放的;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履职不当、违反忠实勤勉义务、从事违法违规
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监管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公开谴责或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的;
     (四)董事会或股东会认定的其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违反公司规定的行
为。
     薪酬追索扣回程序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启动并报董事会审议执行。
     第十四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薪酬
水平、薪酬与公司业绩的关联性、薪酬追索扣回机制及其执行情况等内容。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五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战略目标服务,适应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
并随着公司经营情况的不断变化作相应调整。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议,
公司可以不定期调整薪酬标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环境变化;
 (二)公司经营业绩状况;
 (三)市场薪酬水平变动情况;
 (四)组织结构调整或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五)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进行薪酬调整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执行;本制度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解释,修订时需经董事会
审议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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