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
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票、
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绝味食品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分公司、控股公司、全资子公司以及相关
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及自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或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四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
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
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的工作机制。公司设立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管理工作组”)
董事长担任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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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舆情管理工作组作为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
应对舆情的处理工作,并就相关工作作出决策和部署,舆情管理工作组的主要职
责包括:
(一)制定和完善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二)组织协调公司各职能部门应对舆情事件;
(三)指导、监督公司各职能部门开展舆情监测、分析和应对工作;
(四)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舆情事件处理情况;
(五)组织公司内部培训和宣传,提高公司全体员工舆情应对能力;
(六)负责与监管部门的信息沟通工作;
(七)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在舆情管理中的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协调公司内部资源和外部媒体,制定应对策略;
(三)及时、客观、真实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
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四)根据舆情事件性质,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应对工作。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应对及处理
第八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实时关注媒
体报道、网络舆论、投资者互动平台等渠道信息,发现涉及公司的舆情信息,快
速作出反应,及时制定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
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对外宣传的一致性,同时始终保持与媒体之间的真诚沟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信息披露规定的前提下,真诚、认真解答媒体疑
问、消除疑虑,避免因信息不透明引起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当具有勇敢面对、
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积极配合做好舆情管理工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
识,化险为夷,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塑造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九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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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各职能部门应当在知悉相关舆情信息后,立即汇总整理,并向董
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报告;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情况后,应立即参与舆情信息的调查,判断事
态的严重性,分析舆情信息对外部波及范围,如为一般舆情,应及时向舆情工作
管理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管理组报告外,必要时上报监管
部门等领导机构。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对监测到的舆情进行分类,分为重大舆情和一般舆情。
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管理组组长及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置;发生重大舆情时,舆情
工作管理组组长应当亲自或授权相关人员及时召集舆情工作管理组会议,就应对
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董事会办公室协同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
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管理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第十一条 对于重大舆情,公司应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一)快速核查与评估。获悉重大舆情后,舆情工作管理组就应对重大舆情
作出决策和部署,组织相关部门在最短时间内完成事件调查核实,全面掌握事实
真相,评估舆情影响范围及潜在风险;
(二)信息披露与主动发声。严格按照信息披露法律法规要求,第一时间通
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澄清公告、进展说明或律师声明,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消除市场不确定性;
(三)投资者关系管理。建立多维度沟通机制,通过投资者热线、上证e互
动平台、业绩说明会、投资者调研接待等渠道,保持与投资者的高频互动;及时
解疑释惑,做好情绪疏导与预期管理,防止不实信息扩散发酵,切实维护中小投
资者合法权益;
(四)依法维权与责任追究。对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性陈述,损害公
司商业信誉及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媒体、机构或个人,公司保留采取发送律师函、
提起民事诉讼或向监管部门举报等法律手段的权利,坚决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有关人员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舆情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及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对
当事人给予内部通报批评、警告、经济处分、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同时公司保留要求其赔偿损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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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对舆情信息及尚未公开的
重大信息负有严格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擅自对外
披露或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该类信息进行交易。
违反前款保密义务的,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及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对当事
人给予内部通报批评、警告、经济处分、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给
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保留要求其赔偿损失的权利。涉嫌构成犯罪的,公司
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会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等)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义务,
建立有效的信息隔离墙机制,不得擅自对外披露公司未公开信息。
因违反保密义务损害公司商业信誉,或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异
常波动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视具体情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并保留追
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媒体、自媒体、网络平台及
网络用户)编造、发布、传播涉及公司的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导致公司社会
评价降低、公众形象受损或遭受其他经济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采取以下
措施:
(一)要求立即删除、更正相关信息并消除影响;
(二)向相关平台投诉举报;
(三)向有关部门举报或投诉;
(四)通过司法途径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
(五)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司保留采取一切必要合法
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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