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中设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3 06: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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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郑中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郑中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
      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
      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郑中设计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 董事,包括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
      (二) 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
          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配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原则: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兼
         顾市场薪酬水平;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
         务大小相符;
      (三) 长远发展原则: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 激励约束并重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挂钩,与公司
          激励机制挂钩;
      (五) 考核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科学考评、严格兑现。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
      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第五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
      披露。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协助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并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标准及构成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范围:
      (一)独立董事由公司发放津贴,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订方案,经股
         东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二)职工董事按照公司职员薪酬管理制度执行;
      (三)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含职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
         其所担任的职务领取薪酬。
第八条   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以公司经营状
      况和绩效考核情况为基础,根据公司经营计划和分管工作的职责、
      目标等进行综合考核确定。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中长期激
      励收入等组成。年度薪酬包含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
      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比例原则上
      不低于50%。
      (一)基本薪酬按月平均发放,公司根据岗位职责和任职人员的能力
         情况,并结合行业薪酬水平确定;
       (二)绩效年薪:绩效年薪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进行兑现;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是与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包括
          但不限于股权、期权、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公司根据实际情
          况发放的中长期专项奖金、激励或奖励等,由公司根据实际情
          况制定激励方案。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
       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九条    公司可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进行激励,激励的主要原则基于相应岗位职责的履行程度、年度经
       营目标及个人绩效指标的完成情况及其他相关指标。相关事项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其他制度执行。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年薪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
       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定比例的绩效年薪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
       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一条   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批准,可以临时性地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
       奖励,作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补充。
第十二条   本制度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均为税前工资,公司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代扣代缴由其个人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
       金以及个人所得税等费用。
            第四章 薪酬发放与止付追索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支付:
       (一)独立董事津贴于股东会通过其任职或薪酬决议之日起的次月
          执行,按月发放。
       (二)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含职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
          酬支付采用按月预支、年度结算的形式,基本年薪按月进行兑
          现,绩效年薪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进行
          结算;中长期激励收入按照公司另外制定的激励方案执行。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岗位发
       生变动的,按其职务变动情况及实际任期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五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年薪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
       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
       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
       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年薪和中长期激励收入,
       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年薪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
       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六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给予降薪
       或不予发放绩效奖金,若当年薪酬、津贴或奖金已发放的,亦应予
       以追回: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书面警告以上处分
          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被深圳证券
          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或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
       (四)离开本职岗位或不再具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或无法履
          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
       (五)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不应发放薪酬、津贴或奖金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报告期内分别从公
       司获得的薪酬情况。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八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
       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可根据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 通胀
       水平、公司盈利状况、个人业绩表现、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
       整、岗位变动为依据进行调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
       章程》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郑中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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