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府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办法
(经 2026 年 4 月 21 日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王府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
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
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
份》
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王府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
管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上述行为,视为本人所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总法律顾问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
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5%以上公司股份的股东,不得进
行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变动行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上
交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
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股份变动规则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
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
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
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
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
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
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
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交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
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上交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
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二条 公司可能触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
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二)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
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
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
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应当
持续共同遵守本办法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
第三章 信息申报及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交所
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
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
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2 个交易
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
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交所申报数据的真
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
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
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
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
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
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上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
计划。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
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及不存在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说明等。每次披露的
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3 个月。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
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
间等。
第十八条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
项的关联性。
第十九条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
向上交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
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报告,
并予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上交所网站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证券法》、
《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
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首次增持公司股份前拟自愿提前披露
增持计划的,参照适用上交所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人员违规
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和公司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等。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也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制定,并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同时公司原《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办法(2022 年版)》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