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宁波长阳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
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薪酬与公司长远发展和利益相结合原则;
(二)坚持薪酬与权、责、利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薪酬水平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薪酬与年度绩效考核相匹配的原则;
(五)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
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制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对董事会负责。
第五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与标准
第七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构成:
(一)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具体标准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
股东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独立董事参
加董事会、股东会或者根据《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所发生的必要费用,包括但不
限于交通费、住宿费等由公司另行支付。
(二)非独立董事: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依据其担任的具体
职务,按公司相关薪酬标准与当年绩效考核情况领取薪酬,不再另行支付董事津
贴;未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或董事津贴。
第八条 公司担任经营管理职务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
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如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
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
素确定,为年度基本报酬,按月平均发放,不与当期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挂钩。
中长期经营业绩及贡献的奖励,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期权、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公
司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的其他中长期专项奖金、激励或奖励等。由公司根据实际情
况制定激励方案。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
付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绩效评价,其中一定
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
第四章 绩效考核与实施程序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
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在经营年度中,如经营环境等外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薪酬与考
核委员可适当调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工作计划和目标。
第十二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
司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保费用等事项后,剩余部分发放给
个人。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五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
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
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
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
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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