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西部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市值管理制度
新疆西部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疆西部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市值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公司的市值管理行为,维护公司及广大
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
若干意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市值管理,是指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为
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市值管理是公司战略管理的重要内容,是董事会的核心
工作之一。
第四条 公司在开展市值管理过程中,应当牢固树立回报股东意
识,采取措施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诚实守信、规范运
作、专注主业、稳健经营,以新质生产力的培育和运用,推动经营水
平和发展质量提升,并在此基础上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提高信息披
露质量和透明度,必要时积极采取措施提振投资者信心,推动公司投
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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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市值管理的目的与基本原则
第五条 市值管理主要目的是通过充分、合规的信息披露,增强
公司透明度,引导公司的市场价值与内在价值趋同,同时,利用资本
运作、权益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手段,使公司价值得以充分实现,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第六条 公司开展市值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系统性原则:影响公司市值的因素有很多,市值管理必须
按照系统思维、整体推进的原则,改善影响公司市值增长的各大关键
要素。
(二)科学性原则:公司的市值管理有其规律,必须依其规律科
学而为,不能违背其内在逻辑恣意而为。公司必须通过制定科学的市
值管理制度,以确保市值管理的科学与高效。
(三)规范性原则:公司的市值管理行为必须建立在国家各项法
律、法规的基础上。
(四)常态化原则:公司的市值成长是一个持续的和动态的过程,
因此,公司的市值管理应是一个持续、常态化的管理行为。
第三章 市值管理的主要方式
第七条 公司市值管理工作由董事会领导负责、管理层参与。董
事会秘书是市值管理工作的具体负责人。证券投资部是市值管理工作
的执行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市值管理工作,包括不限于公司的市值监
测、评估,提供市值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市值的日常维护管理
工作。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对相关生产经营、财务、市场等信
息的归集工作提供支持。公司股东可以对市值管理工作提出相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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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措施。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公司投资
价值的各项工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市值管理中的职责包括但不
限于:
(一)参与制定和审议市值管理策略:
(二)监督市值管理策略的执行情况;
(三)在市值管理中出现重大问题时,参与危机应对和决策;
(四)定期评估市值管理效果,提出改进建议。
第九条 公司应积极落实发展战略,通过内生与外延式发展相结
合的发展路径,适时开展并购重组业务,强化主业核心竞争力,发挥
产业协同效应,拓展业务覆盖范围,从而提升公司质量和价值。
第十条 必要时,公司可通过剥离不适应公司长期战略、缺乏成
长潜力或影响公司整体业务发展的部门、产品或不良资产,使资源集
中于核心主业,从而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实现公司资产质量和资源
有效配置,进而提高公司质量和价值。
第十一条 公司可根据市场和行业变化周期规律,结合公司实际
需求,审慎、灵活运用再融资策略,充实公司资本金或降低财务成本,
增强创利能力,满足公司产业布局中必要投资的资金需求,推动公司
持续高质量发展。
第十二条 公司在开展资本运作过程中,应当充分做好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及合规审查工作,避免因资本运作不当而导致相关法律风险、
经营风险、市场风险等。
第十三条 公司可建立长效激励机制,适时开展股权激励或员工
持股计划,实现公司高管及核心员工的利益与公司股东利益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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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发公司管理层及核心员工奋斗的动力,共同推进公司发展,帮助公
司提高经营业绩,提升盈利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创造企业的内在价
值。
第十四条 公司可积极引入长期战略投资者,优化股权结构,引
入耐心资本。通过长期战略投资者的市场影响、管理经验和信息渠道,
在获取资金支持的同时,提高公司产业竞争力,提升公司价值。
第十五条 公司可根据市场环境和公司财务状况进行相应的权
益管理,在必要时采取股份回购或增持等方式,避免股价剧烈波动,
增强投资者信心,切实维护市值稳定。
第十六条 公司可根据公司发展阶段和实际经营情况,制定并披
露中长期分红规划,积极实施分红,切实回报投资者。
第十七条 合规有效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做到简
明清晰,通俗易懂,向投资者传递公司真实投资价值,促使公司市值
合理反映公司价值。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
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不断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
第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
(一)加强投资者关系日常维护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合规
地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进行投资决策相关的信息;
(二)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接待来访等方式回复投资者的咨询;
(三)通过召开股东会、业绩说明会、投资者交流会等各类投资
者关系活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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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市场传闻,发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澄
清公告等,同时可通过官方声明、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合法合规方式予
以回应。
第二十条 除以上方式外,公司还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前提下,以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开展市值管
理工作。
第四章 市值管理的禁止行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等应当切实提高合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下行为:
(一)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他主
体实施操纵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
实施股份增持,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最新的法律、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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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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