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光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2026年4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3 06:0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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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薪
酬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有效地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
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竞争力原则。公司提供的薪酬与市场同等职位收入水平相比有竞争力。
  (二)按岗位确定薪酬原则。公司内部各岗位的薪酬体现各岗位对公司的价值,
体现“责、权、利”的统一。
  (三)与绩效挂钩的原则。
  (四)短期与长期激励相结合的原则。
  (五)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五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进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
、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董事、高管人员的年薪包括基本工资
、绩效奖金等,其收入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扣代缴。
  公司董事兼任公司高管时,年薪方案上限以上述两者上限的较高者确定。
  对于公司引进高管人员或对公司有杰出贡献的高管人员,可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适当参考引进高管人员原有的薪酬水平及高管人员对公司的贡献情况另行拟订
其薪酬方案。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管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组成,其中绩效薪酬
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管人员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
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按国家及中山市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工资计算期间为每月1日到该月末最后一天,并于次月15日之前准时发
放。如遇支付日为休假日时,则顺延或提前发放。公司因不可抗拒原因导致不得不延
缓发放工资时,应至少提前1日通知,并确定延缓支付日。
  第十一条 下列各项费用从工资中直接扣除:
  (一)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
  (二)社会保险按比例需由个人支付的部分。
  (三)向公司借取的到期未归还的借款。
  第十二条 因公司计算错误或业务过失造成超额发放工资时,可以在下月工资
发放时直接扣除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三条 每年度按照高管人员绩效考评,发放绩效奖金。
  高管人员的个人绩效奖金与公司经营目标挂钩;完成公司年度经营目标后,
上述人员可在一定的额度范围内进行个人绩效奖金发放。其中,一定比例的绩效
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
展。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的,平均绩效薪酬应当相
应下降,否则应当披露原因。
         第四章 薪酬发放、调整及止付追索
  第十四条 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按照公司内部的
薪酬发放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情况的不断变化
而作相应调整以适应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薪酬调整的主要依据包括但不限
于同行业及地区薪酬水平、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发展战略、组织结构调整及个人
岗位变动等。
     第十六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
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
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进行全额或
部分追回。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 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的制定、修改、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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