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能源煤电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25 年度述职报告(朱震宇)
本人朱震宇,作为辽宁能源煤电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2025 年度严格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辽宁能源煤
电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辽
宁能源煤电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以下简称“独
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忠实履行职责,在董事会日常
工作及重要决策中尽职尽责,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从
公司整体利益出发,发挥了独立董事的应有作用,维护了公
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 2025 年度
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本人朱震宇,1961 年 2 月生人,九三学社社员,汉族。
博士研究生学历,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
房地产估价师。2007 年 9 月至今,任上海宏大东亚会计师事
务所董事长。现任商务部研究院、上海财经大学、上海大学
硕士生导师、中国菱镁行业协会副会长,兼任上海恭道环保
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宏海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四川省绵
竹粗粮坊酒业有限公司、上海宏大拍卖有限公司董事长,包
头天和磁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辽宁能源煤电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大学
硕士生导师;上海财经大学硕士生导师;上海外经贸大学硕
士生导师。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拥有专业资质及能力,在从
事的专业领域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任职期间,本人未在
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与公司、公司的控股
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本人也
没有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取得额外的、未予披
露的其他利益。因此,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以现场及通讯表决方式共召开 4 次股东
大会、9 次董事会,本人均已出席,不存在无故缺席、连续
两次不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在审议相关事项尤其是重大事
项时,与公司及相关方保持密切沟通,细致研读相关资料,
认真审议每项议案,充分利用自身专业知识,结合公司运营
实际,客观、独立、审慎地行使独立董事权力,本人对公司
历次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无反对票及弃权
票。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的情况
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提名委员会及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委员,2025 年度参加专门委员会会议共 11 次,其中
审计委员会会议 6 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1 次,提名委
员会会议 4 次。
本人忠实履行独立董事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职
责,对于提交董事会和董事会相关专门委员会审议的议案,
本人均在会前认真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及时进行调查并向相
关部门和人员询问详细情况,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
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并以严谨的态度独立行使表决权,
忠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切实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全
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及本人任职的各董事会专门委员
会所审议通过的各项议案均未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的利益,本人对各项议案均未提出异议。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仔细审阅了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2025
年第一季度报告、2025 年半年度报告、2025 年第三季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并就相关财务事项与会计师事务所、内部审
计机构相关人员等进行了多次沟通,认真听取了其汇报。
(四)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及对经营管理的现场
调查情况
第一季度业绩暨现金分红说明会,与中小股东进行互动交流,
听取中小股东诉求。
沟通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我
还通过定期获取公司经营、财务信息,听取管理层汇报等方
式,及时掌握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董事会决议执
行情况。在行使职权时,我充分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
经验为公司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有效维护公司整体利
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公司管理层在本人履行职责的过程中给予了积极有效
的配合和支持,及时向本人汇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
项进展情况,使本人能够依据相关材料和信息,作出独立、
公正的判断。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公司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客观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和非关
联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影响公司独立性及规范运作的问题。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因辽宁省能源产业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辽能产控”)预计难以在原承诺期限内完成业
务重合问题的解决,公司对该承诺进行了延期。本人认为:
变更履行承诺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
公司承诺及履行》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
有利于保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
司董事会审议。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
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被收购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
本人认为公司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
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准确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
情况及未来规划,公司内部控制有效。
(五)聘请或更换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情况
根据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负责公司年度财务报
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审计工作。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聘任或解聘财务负责人情况。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
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情况。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经审阅报告期内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及聘任高管的个人
履历及其任职资格,本人认为上述人员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
工作能力,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未发现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市场禁入者或
者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公司董事的任免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聘任和解聘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了考评,
认为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符合公司绩效考核和薪酬制度的
管理规定,并严格按照考核结果发放,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2025 年,我本着诚信与勤勉的精
神,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认真审核公司董事会
决议的重大事项,并独立审慎、客观地行使了表决权,在维
护全体股东利益方面,特别关注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发挥了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