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石重装: 兰石重装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3 06: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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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169    证券简称:兰石重装       公告编号:临 2026-027
         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行政
            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股东兰州兰石
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石集团”)近日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332026001
号、证监立案字 0332026002 号),因公司及控股股东兰石集团涉嫌信息披露违
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于 2026 年 4 月 9 日决定对公司与兰石集团立案。公司、控股
股东及相关当事人今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以下简称“甘
肃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6〕1 号)。现将相关情况
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阮英、王彬、张
俭、张璞临、郭富永、卫桐言、武锐锐:
  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石重装或公司)及兰州兰石集
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石集团)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甘肃证监局
调查完毕,甘肃证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
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经查明,你们涉嫌违法的事
实如下:
年发生额 9,700 万元,占公司当期披露净资产的 5.59%,年底无余额;2021 年发
生额 61,600 万元,占公司当期披露净资产的 19.34%,年底无余额;2022 年发生
额 226,520 万元、年底余额 7,859 万元,分别占公司当期披露净资产的 67.72%、
万元,分别占公司当期披露净资产的 66.49%、7.87%,截至 2025 年 6 月余额全
部归还;2024 年发生额 127,000 万元,占公司当期披露净资产的 35.96%,年底
无余额。公司未在 2020 年至 2024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事项,上述年度报告存
在重大遗漏。
   公司未及时对案涉资金变动进行会计处理,造成公司 2023 年、2024 年半年
报分别虚增银行存款 103,677 万元、80,688 万元,分别占公司当期披露资产总额
的 8.15%、6.24%,上述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兰石集团作为兰石重装控股股东,组织、指使案涉资金占用。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相关定期报告、工商资料、银行账户资料、财务资料、
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甘肃证监局认为,公司案涉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
规定,涉嫌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
息有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案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反《证券
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属于《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公司时任董事长张璞临签署了公司 2020 年至 2022 年年报和
至 2024 年年报、2023 年至 2024 年半年报,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卫桐言签署了公
司 2021 年至 2024 年年报、2023 年至 2024 年半年报,上述人员组织实施案涉行
为,是公司涉嫌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武锐锐在任
职期间知悉案涉行为但未按规定进行披露,并签署了公司 2021 年至 2024 年年报、
   兰石集团案涉行为涉嫌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发行人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的行为。兰石集团时任
董事长阮英、王彬,时任财务总监张俭在任职期间组织实施案涉行为,是兰石集
团涉嫌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考虑相关当事人
积极配合查处、占用资金已归还、主动供述调查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等因素,依据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甘肃证监局拟决定:
  一、对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罚款;
  二、对张璞临给予警告,并处以 140 万元罚款;
  三、对郭富永给予警告,并处以 110 万元罚款;
  四、对卫桐言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五、对武锐锐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六、对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处以 400 万元罚款;
  七、对阮英处以 150 万元罚款;
  八、对王彬处以 140 万元罚款;
  九、对张俭处以 110 万元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甘肃证监局拟对
公司实施的行政处罚,公司、兰石集团及相关责任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甘肃证监局复核成立的,甘肃证监局
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甘肃证监局将按照上述事
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
司生产经营管理及业务活动均正常开展,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
影响。
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续提升规范运作水平,不断健全完善内部控制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提高公司信息
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相关信息请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
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6)10 号)。
特此公告。
                     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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