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邦医药: 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安徽万邦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3 05:3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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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万邦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国联民生承销
保荐”)作为安徽万邦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万邦医
药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
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2025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对万邦医药202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
行了专项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
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审计委员会对
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
常运行。公司董事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连
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
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管控水平,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
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
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
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
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
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
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
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
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包括:公司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纳入评价范
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 ,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
并财务报告营业收入总额的100%;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公司
财务报告的编制和披露、采购和销售、战略发展、组织构架、企业文化、人力
资源、投资和筹资、预算、成本费用、对子公司的控制、信息系统一般控制、
关联交易、资产、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信息、法律、内部监督;重点关
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销售与收款控制、采购控制、资产控制、关联交易控
制、财务报告管理的内部控制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
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内部控制相关制度组
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结合公司规模、
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
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
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利润表相关的,以营业收入指标衡
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营业收
入的1%,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大于等于营业收入的1%但小于2%,则为重
要缺陷;如果大于等于营业收入的2%,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资产管理相关,以资产总额指标衡。
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资产总额的
要缺陷;如果大于等于资产总额 1%,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影响项目      一般缺陷                重要缺陷            重大缺陷
       影响金额<营业收入的   营业收入的1%≤影响金额<营业收入的     影响金额≥营业收入的
营业收入
       影响金额<资产总额的   资产总额的0.5%≤影响金额<资产总额的   影响金额≥资产总额的
资产总额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1)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认定为重大缺陷:
  ①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
  ② 对已公告的财务报告出现的重大差错进行错报更正(由于政策变化或其
他客观因素变化导致的对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除外);
  ③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④ 审计委员会以及内部审计部门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⑤ 未建立基本的财务核算体系,无法保证财务信息的完整、及时和准确。
  (2)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认定为重要缺陷:
  ① 未建立规范约束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行为的内部控制措施;
  ② 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
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③ 财务人员配备数量和基本素质不能满足需要;
  ④ 重要财务内部控制不健全或没有得到严格执行。
  (3)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参照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
的定量标准执行。定量标准主要根据缺陷可能造成直接财产损失的绝对金额确
定;确定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所使用基准以持续经营业务的资产总额或营
业收入作为基数。
影响项目      一般缺陷                重要缺陷            重大缺陷
       影响金额<营业收入的   营业收入的1%≤影响金额<营业收入的     影响金额≥营业收入的
营业收入
       影响金额<资产总额的   资产总额的0.5%≤影响金额<资产总额的   影响金额≥资产总额的
资产总额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1)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认定为重大缺陷:
  ① 公司经营活动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② 公司决策程序导致重大失误;
  ③ 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流失严重;
  ④ 媒体频现负面新闻,涉及面广且负面影响一直未能消除;
  ⑤ 公司内部控制重大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2)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认定为重要缺陷:
  ① 公司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轻微处罚;
  ② 公司决策程序导致出现一般失误;
  ③ 公司违反企业内部规章,形成损失;
  ④ 公司关键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
  ⑤ 媒体出现负面新闻,涉及局部区域;
  ⑥ 公司内部控制重要或一般缺陷未得到整改。
  (3)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三) 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无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五、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较为健全,公司现有的内部控
制制度符合相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
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公司的《安徽万邦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
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
况。
(本页无正文,为《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安徽万邦医药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202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嘉麟             阚绪兴
                      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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