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船汉光: 中船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股东回报规划(2026年-2028年)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3 05: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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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船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股东回报规划(2026 年-2028 年)
  为完善中船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政
策,保持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增强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
作性,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
分红》(证监会公告【2025】5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船汉光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
《中船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股东回报规划(2026 年-2028 年)
                                   》,
具体内容如下:
  一、股东回报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将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了企业实际情况,发
展目标,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和机制,从而对
股利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股东回报规划基本原则
  公司在充分考虑股东要求和意愿的基础上,平衡股东回报与公司
未来发展的关系,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稳定性和可行性,通过建立更
加科学、合理的投资者回报机制,在兼顾股东回报和企业发展的同时,
保证股东长期利益的最大化。
  三、公司未来股东回报规划(2026 年-2028 年)具体内容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方式分配利润。
  (二)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公司当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正数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利润
分配条件的情况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在有条件的情
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除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
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
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合并报表当年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可分配利润的 3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股权累计
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且超过 3,000 万;
  (2)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
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满足上述条件的重大资金支出安排须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
会审议批准。
  (四)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公司在采用股票方式分配利润时,应当兼顾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
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五)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
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
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公司的经营发展情况及前项规定适时依照公
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修改本条关于公司发展阶段的规定。公司发展阶段
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六)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等提出利润分配预案;董
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认真研究和论证利润分配的时机、条件
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公司利润分配预
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以普通决议方式审议决定。
股东会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
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
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
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
方案。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
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
理由,并披露。
  审计委员会应当关注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
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
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
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督促其及
时改正。
  (七)利润分配调整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
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
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
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通过。
  (八)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
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的派发事宜。
  四、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和调整机制
  公司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根据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及股东的意
见,按照《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如在已制定的规划期间内,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
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规划的,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实际情况对规划
进行调整。新制定的规划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后执行。
  五、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实施。
              中船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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