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好集团关于会计师事务所 2025 年度履职情况的评估报告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 2025 年度履职情况的评估报告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所”)为公司 2025 年度财务审计及内部控
制审计机构。根据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及证监会发布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公司对大华所 2025 年度审计工作的履职情况进行
了评估,具体情况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机构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2 年 2 月 9 日成立(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特
殊普通合伙企业)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7 号楼 1101
首席合伙人:梁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7 号楼 1101
首席合伙人:梁春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合伙人数量:134 人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注册会计师人数:815 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
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448 人
主要行业: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
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批发和零售业、建筑业
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4 家
(二)投资者保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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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华所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超过
人民币 7 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大华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涉诉并承担民事责任的案件为:
(1)投资者与奥瑞
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大华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大华所作为共同被
告,被判决在奥瑞德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 5%连带赔偿责任。目前,该系列案大
部分生效判决已履行完毕,大华所将积极配合执行法院履行后续生效判决。(2)
投资者与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大华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大华所
作为共同被告,被判决在东方金钰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 60%连带赔偿责任。目前,
该系列案大部分判决已履行完毕,大华所将积极配合执行法院履行后续生效判决,
该系列案赔付总金额很小。
(3)投资者与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大华
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大华所作为共同被告,被判决在蓝盾信息赔偿
责任范围内承担 20%连带赔偿责任,已出判决的案件大华所已全部履行完毕。
(4)
投资者与致生联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大华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
大华所作为共同被告,被判决在致生联发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 20%连带赔偿责任,
已出判决的案件大华所已全部履行完毕。上述案件不影响大华所正常经营,不会
对大华所造成重大风险。
(三)执业记录
项目合伙人:刘其东,1993 年 4 月成为注册会计师,自 1996 年开始从事上
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14 年开始在大华所执业,2022 年 1 月开始从事复核
工作,近三年承做或复核的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超过 6 家次。
签字注册会计师:刘华阳,2021 年 4 月成为注册会计师,自 2019 年开始从
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19 年开始在大华所执业,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
审计报告数量 1 家次。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黄羽,2008 年 5 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7 年 12 月开
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12 年 12 月开始在大华所执业,2022 年 9
月开始从事复核工作,近三年承做或复核的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超过 5
家次。
(四)诚信记录
大华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6 次、监督管理措施
别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5 次、监督管理措施 24 次、自律监管措施 4 次、
纪律处分 4 次。
上述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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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
督管理措施,未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
分。
(五)独立性
大华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能够在执行本
项目审计工作时保持独立性。
二、会计师事务所 2025 年度履职情况
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约定,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他
执业规范,结合公司 2025 年年报工作的相关安排,大华所对公司 2025 年度财务
报告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同时对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
资金往来情况、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等进行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意见。在执行审计工
作的过程中,大华所就机构自身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进行了说明,就审计工
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重点审计领域、关键审计事项、审计
进度、初审意见等与公司管理层和治理层进行了沟通,并按照审计工作方案和时
间安排有序开展工作,按时完成并提交审计结果。
经审计,大华所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
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 2025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大华所为公司出具
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公司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的评估
经审查和评估,公司认为大华所的资质条件、业务能力、执业记录及独立性
情况等能够满足公司 2025 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大华所在公司 2025 年财务报告
及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表现出了良好的职业
操守和业务素质,按时完成了公司年报审计相关工作,审计行为规范有序,出具
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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