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
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对公司 2025 年度任职的 4 名独立董事安如磐先生、鞠桂
春先生、张海霞女士、杨柳女士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安如磐先生、鞠桂春先生、张海霞女士、杨柳女士的任职经
历以及各自出具的独立性情况自查报告,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
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单位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重大业务往来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
判断的关系,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
求。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