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79 证券简称:惠城环保 公告编号:2026-033
债券代码:123118 债券简称:惠城转债
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执行《金融工具准则实施问答》关于
标准仓单交易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变更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是公司根
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的变更,不属于自主变更会计政策
的情形,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财政部于 2025 年 7 月 8 日发布标准仓单交易相关会计处理实施问答,明确
规定,根据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企业在期货交易场所通过频繁签订买卖标准
仓单的合同以赚取差价、不提取标准仓单对应的商品实物的,通常表明企业具有
收到合同标的后在短期内将其再次出售以从短期波动中获取利润的惯例,企业应
当将其签订的买卖标准仓单的合同视同金融工具,并按照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
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企业按照前述合同约定取得标准仓单后短期内再将其出售
的,不应确认销售收入,而应将收取的对价与所出售标准仓单的账面价值的差额
计入投资收益;企业期末持有尚未出售的标准仓单的,应将其列报为其他流动资
产。
根据《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切实做好企业 2025 年年报工作的通知》
(财会〔2025〕33 号)的要求,企业因执行上述标准仓单相关规定而调整会计
处理方法的,应当对财务报表可比期间信息进行调整。
公司根据财政部上述相关准则及通知规定,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
以上文件规定的生效日期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
关规定。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财政部发布的标准仓单实施问答的相关规定执行,其
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
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
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更能客观、公
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
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