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对会计师事务所 2025 年度履职情况评估
及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江苏海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
章程》等规定和要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尽职守,
认真履职。现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 2025 年度履职评估及审计委
员会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5 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众华所”)的前身是 1985 年
成立的上海社科院会计师事务所,于 2013 年经财政部等部门批准转制成为特殊
普通合伙企业。众华注册地址为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 1630 号 5 幢 1088 室,
自 1993 年起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具有丰富的证券服务业务经验,其首席合伙人
为陆士敏先生。2025 年末合伙人人数为 76 人,注册会计师共 343 人,其中签署
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超过 189 人。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聘
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众华所为公司 2025 年度财务审计业务的审
计机构,聘期一年,并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具体
审计费用并签署相关文件。
二、2025 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根据双方签订的《审计业务约定书》,众华所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
准则》及相关执业规范,结合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工作安排,对公司
及其他关联资金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出具了相应报告。
经审计,众华所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
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 2025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为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
计报告。
在审计过程中,众华所就审计团队独立性、审计计划、重大审计风险判断、
关键审计事项、审计调整、初步审计意见等内容,与公司管理层及审计委员会
保持了充分、及时的沟通。
三、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情况
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
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如下: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众华所专业资质、业务能力、诚信状况、独立
性、过往审计经验及其执业质量等进行了严格核查和评价,认为其具备为公司
提供审计工作的资质和专业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
(二)年审之前,审计委员会与众华所针对 2025 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事项,
包括 2025 年度审计工作的人员安排、审计范围、重要时间节点、审计重点等相
关事项进行了事前沟通,确定审计工作计划。
(三)年审期间,审计委员会就审计进展、重要调整事项、关键审计判断
及初步结论等相关事项与众华所进行沟通,了解审计情况,重点关注收入确认
政策、资产减值计提、研发费用资本化与费用化的划分标准等关键会计处理及
估计的合理性。对审计过程中关注的事项进行询问,并就相关问题的处理提出
建议,确保财务报告公允反映公司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
(四)2026 年 4 月 21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续聘 2026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等
议案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同意继续聘请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作为公司 2026 年度审计机构。
四、总体评价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
程》《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作用,对会
计师事务所相关资质和执业能力等进行了审查,在年报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沟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出
具审计报告,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众华所在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坚持以公允、客观
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客观、公正、公允地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内部
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切实履行了审计机
构应尽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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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