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高度重视投资者
回报,利润分配政策保持了良好的持续性与稳定性。为进一步健全持续、稳定、
科学的分红政策与监督机制,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理性的投资理念,根据《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公司拟定《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
司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
容如下:
第一条 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将在综合分析发展战略、经营规划、社会资金
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所处发展阶段、当前及未来
的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情况,统筹平衡股东短期利益
和长期利益制定。
第二条 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重视对投资者
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兼顾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致力于完善持续、
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同时,公司分配的利润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不得损
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第三条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具体规划
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优先采用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可以进行
中期现金分红。
盈利并有可供分配利润时,应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
的利润分配方式。董事局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
期利润分配。
(1)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
营和未来发展的前提下,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
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2)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3)公司董事局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
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由董事局根据具体情形参
照前项规定处理。
(4)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不进行现金分红:
①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当年度未实现盈利;
②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当年度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或者现金流量净额为
负数;
③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期末资产负债率超过 70%(包括 70%);
④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期末可供分配的利润余额为负数;
⑤公司财务报告被审计机构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
⑥公司在可预见的未来一定时期内存在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进行现金分红可
能导致公司现金流无法满足公司经营或投资需要。
有利于公司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
预案。
第四条 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事局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
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局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局会议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披露。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
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
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董事局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局存在未严格执行现
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
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督促其及时改正。
完成相应的派发事项。
第五条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具体条件、决策程序和机制
因外部经营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情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的,可以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分配政策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定。公司董事局应先形成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预案,调整后的利润分
配政策经董事局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 2/3 以上通过。
第六条 附则
后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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