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完善和
健全科学、持续、稳定、透明的分红决策程序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
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切实保障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
公司现金分红(2025 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订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
回报规划》(以下简称“回报规划”)。
一、回报规划制订的考虑因素
公司将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
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
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
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
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制订原则
本规划将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充
分考虑和听取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采
用以现金分红为主的利润分配原则,兼顾股东回报和公司可持续发展,
积极实施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
的资产收益等权利。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具体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
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应优先采用现金
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在公司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
合理因素的条件下,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在有条件情况下,公司董事局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状况提议公司进行
中期现金分红。
(二)利润分配的具体规定
除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调整现金分红政策的具体条件”
外,2026 年--2028 年在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公司
当年可供分配利润为正,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发展的前提
下 ,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
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三)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的,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
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
素,分别在不同发展阶段采取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
规定处理。重大投资或重大现金支出情况以《公司章程》规定为准。
四、回报规划的决策和监督机制
(一)董事局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
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
等事宜。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
提交董事局审议。
(二)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通过多种渠道
(包括但不限于开通专线电话、邮箱、邀请中小投资者参会等),主
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诉求,
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三)公司当年盈利,董事局未提出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预
案的或按照低于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在定
期报告中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配低于章程规定比例的原因,
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董事局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并由董事局向股东会作出
说明。
(四)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
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
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
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规定。
(五)审计委员会应对董事局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
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一)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局须在
股东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二)公司向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支付的现金股利,以人民币计
价,以外币支付,公司依法代扣所得税后,划付至境内上市外资股股
东在证券公司开立的账户上。境内上市外资股股利的外汇折算率应当
按股东会决议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有关外汇
兑换人民币的汇率中间价计算。
六、回报规划的调整机制
(一)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
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公司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投资
规划等需要,可以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公司确需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时,董事局应就利润分配
政策调整提出预案,并详细论证和说明修订原因,该预案应经董事表
决通过,该预案提交股东会时应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七、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方案制定周期
公司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制订周期内股东回报规划。根据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
政策做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八、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局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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