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22 股票简称:光大嘉宝 编号:临 2026-013
光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一:法院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案件二:仲裁庭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案件一:光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光控安石(北京)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光控安石”)为被告二;案件二:光控安石为申请
人。
? 涉案的金额:案件一:暂合计为 105,445,617.32 元;案件二:
暂合计为 140,140,000 元。截至本次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
,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3%。
本次诉讼和仲裁)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本次公告日,本次
诉讼和仲裁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将根
据后续生效的法律文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一、本次诉讼/仲裁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一
北京国澄创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澄创伟”)以债权人
代位权纠纷为案由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一为上
海安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安依”)
,被告二为公司控股子
公司光控安石,第三人为北京光耀东方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光耀商管”)
。具体情况如下:
(1)原告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
称“盈同科技”)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盈同科技将(2020)京
(2020)京 01 民初 105 号、
(2020)京 01 民初 106 号
三案生效判决项下及执行程序项下对光耀商管、北京京威世纪建筑大
厦有限公司、李贵杰享有的全部债权及所有附随权利、权益转让给国
澄创伟。国澄创伟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并与盈同科技共同通过
公告方式通知光耀商管等前述债权转让事项。基于以上,国澄创伟对
光耀商管等享有合法到期债权。
上述三案在执行过程中,盈同科技分别从三案申请执行人受让相
应生效裁判文书项下全部债权及附随权利。截至本案起诉之日,上述
三案总计仍有 105,445,617.32 元未清偿(逾期利息、迟延履行罚息暂
计至 2025 年 10 月 28 日)
。
(2)第三人对二被告享有到期债权
关村广场购物中心项目权益转让暨债权债务处理协议》,原告认为光
耀商管对二被告享有目标权益对价债权等债权。后续,标的资产转让
完毕,二被告实际接管并控制标的资产及其对应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
权、管理权等,原告认为二被告理应履行全部的付款义务。
(3)第三人怠于向二被告主张权利
截至本案起诉之日,光耀商管仍未通过诉讼方式向二被告主张其
享有的债权。原告认为第三人长期怠于向二被告行使其债权及相关从
权利,已经影响了原告对第三人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到期债权的实
现。
(1)请求判令二被告在原告对第三人债权范围内,共同代第三
人向原告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第三人尚未履行的债务,前述欠
款本 金 40,529,348.84 元、 暂计 至 2025 年 10 月 28 日的 逾期 利息
(2)本案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及第三人承担。
以上金额暂合计为 105,445,617.32 元。
为计算案件受理费之目的,
(二)案件二
光控安石因物流资产包补偿事宜纠纷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第一被申请人为上海安岩普石企业咨询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上海安岩”)
,第二被申请人为普洛斯(珠海)股权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洛斯”
)。具体情况如下:
光控安石及其关联方曾于 2019 年向普洛斯及其关联方转让多个
物流不动产项目。在转让过程中,光控安石与普洛斯及其他主体签署
了《股权收购价款支付调整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以下简称“
《调整协
议》
”)。
《调整协议》将部分原定的出售对价列为考核价款,并约定如
全部收购项目 2021、2024 年度的运营净收入未达到总考核标准的,
该部分考核价款不再予以支付。
同时,光控安石又与上海安岩、普洛斯签署了《关于物流合作项
目之补充协议》,约定如根据《调整协议》光控安石及其关联方应取
得的考核价款被调整为 0 元的,上海安岩应向光控安石及其关联方支
付补偿款 120,000,000 元,普洛斯对上海安岩的补偿款支付义务承担
连带担保责任。
截至目前,该补偿款的支付条件已经触发,但上海安岩未按约定
支付补偿款,普洛斯亦未按约定承担担保责任。为维护合法权益,光
控安石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1)裁决第一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补偿款 120,000,000 元;
(2)裁决第一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逾期支付补偿款的违
约金,违约金以 120,000,000 元为基数,自 2025 年 3 月 15 日起至实
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五为标准计算(暂计至 2026 年 2 月 6 日
为 19,740,000 元);
(3)裁决第二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上述第 1 项、第 2 项付
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裁决第一、第二被申请人连带支付申请人因提起本案仲裁
而支出的律师费用 400,000 元;
(5)裁决第一、第二被申请人共同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以上 5 项仲裁请求金额暂计至 2026 年 2 月 6 日合计为 140,140,000
元。
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次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诉讼
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约为 28,325 万元(含本次诉讼和仲裁)
,约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3%,其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
为原告或申请人的涉案金额约为 15,078 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
为被告或被申请人、第三人的涉案金额约为 13,247 万元。除本次诉讼
和仲裁外,其他前期未达到披露标准的诉讼(仲裁)事项具体情况如
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原告/申请人 被告/被申请人/ 案由 涉案金额 案件进展
第三人
司光控安石物 赔偿
业管理(上海)
有限公司(系被
告四)、光控安
石(上海)商业
管理有限公司
(系被告五)
公司光大安 企业管理有限 合同纠纷 金额 200)
石(北京)房 公司(系反诉原
地产投资顾 告)
问有限公司
(系反诉被
告)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或申请人)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
第三人)
合计 3,766.72 —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本次公告日,本次诉讼和仲裁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
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将根据后续生效的法律文书、按照企业会计准
则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目前,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本次诉讼和仲裁不会对公司
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组织法务
人员做好应诉工作,积极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并依照法律法
规的有关规定,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
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光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0 二六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