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新天府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独立董事
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
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基于此,成都新天府文化旅游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根据法规并结合独立董事出具的《独立董事
独立性自查情况表》,就 2025 年度公司历任 4 位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出
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公司独立董事自查及董事会核查独立董事在公司的履职情况,董事会认为公司
届满离任)
、刘海月女士均具备胜任独立董事岗位的资格。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未在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任职,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单位及其附属
企业任职,未与公司存在重大的持股关系,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重大业务
往来关系或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关系。
综上,在 2025 年度,公司独立董事独立履行职责,不存在任何妨碍其进行独立
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规定的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成都新天府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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