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了保障和增加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装建设”
或“公司”)投资者合理投资的回报,进一步完善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
机制,增强股利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投资者,充分保障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及深圳市中装建设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特制订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股
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股东回报规划制定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企业发展实际情况,发展目标,建
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股利分配做出制度性安
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科学性、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
润分配的有关规定。
续发展的原则上,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形成最
终股东回报规划方案。
三、2026-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利润分配时间间隔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
每年年度股东会召开后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
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
利润)为正值;
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
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积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
且超过 5,000 万元。
(四)现金分红比例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
配利润的 10%,连续 3 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 3 年实现的年平均
可分配利润的 30%。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于成长期且未来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
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 3 项规定
处理。
(五)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在公司当年可供分配利润为正数时,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
配;每次分配股票股利时,每 10 股股票分得的股票股利不少于 1 股;采用股票
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四、规划制定周期及决策机制
政策变化进行及时、合理的修订,确定相应的股东回报计划,确保其内容不违反
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进行调整的,新的股东回报规划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或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相关议案由董事会起草制定,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
见,相关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调整《公司章程》
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并同时重新制定或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相关议案由董事
会起草制定,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后方能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
见,相关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五、附则
股东回报规划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股东回报规划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新
的规定执行。股东回报规划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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