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博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会计师事务所 2025 年度履职情况的评估报告
科博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众华所”)作为公司 2025 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根据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
布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公司对众华所在 2025
年度的审计工作的履职情况进行了评估。经评估,公司认为众华所资质等方面合
规有效,履职保持独立性,勤勉尽责,公允表达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一、资质条件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前身是 1985 年成立的上海社科院会
计师事务所,于 2013 年经财政部等部门批准转制成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众华
所注册地址为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 1630 号 5 幢 1088 室。众华所自 1993 年
起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具有丰富的证券服务业务经验。
众华所首席合伙人为陆士敏先生,2025 年末合伙人人数为 76 人,注册会计
师共 343 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超过 189 人。
众华所 2025 年经审计的业务收入总额为人民币 52,237.70 万元,审计业务收
入为人民币 43,209.33 万元,证券业务收入为人民币 16,775.78 万元。
众华所上年度(2025 年)上市公司审计客户数量 83 家,审计收费总额为人
民币 9,758.06 万元。众华所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中主要行业为制造业、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建筑业、房地产业等。众华所提供审计服务的上市公司
中与本公司同行业客户共 3 家。
二、执业记录
(1)项目合伙人:张晶娃
执业资质:中国注册会计师
从业经历:2009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3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3
年开始在众华所执业、2021 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 3 家上
市公司审计报告。
(2)签字注册会计师:姚丽珍
执业资质:中国注册会计师
从业经历: 2012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2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2
年开始在众华所执业、2023 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截至本公告日,近三
年签署 1 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3)质量控制复核人:卞文漪
执业资质:中国注册会计师
从业经历: 1996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1995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1994
年开始在众华所执业、2021 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截至本公告日,近三
年复核 6 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上述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
到刑事处罚,未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
理措施,未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众华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复核人等从业人员不存在
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关于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三、质量管理水平
咨询,按时解决公司重点难点技术问题。
众华所制定了明确的专业意见分歧解决机制。当项目组成员、项目质量复核
人或质量控制部成员之间存在未解决的专业意见分歧时,需要咨询专业技术部的
意见或建议。在专业意见分歧解决之前不得出具报告。2025 年年度审计过程中,
众华所就公司的所有重大会计审计事项达成一致意见,无未解决的意见分歧。
审计过程中,众华所实施完善的项目质量复核程序,主要包括审计项目组内
部复核、由本所委派的独立项目质量复核合伙人实施项目质量复核以及质量控制
部专职质量复核。上述复核将贯穿在贵公司的整个审计过程中,由各级审核人员
各司其职,复核重点为所开展审计工作的充分性、财务报表的公允列报以及审计
报告的适当性。
众华所质控部门负责对质量管理体系的监督和整改的运行承担责任。众华所
质量管理体系的监控活动包括:质量管理关键控制点的测试;对质量管理体系范
围内已完成项目的检查;根据职业道德准则要求对事务所和个人进行独立性检查;
其他监控活动。确保项目组在报告签署之前已经按照项目质量管理要求充分、恰
当地执行审计程序。
众华所根据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内
部管理制度和政策,这些制度和政策构成众华所完整、全面的质量管理体系。
执行。
四、工作方案
况,制定全面、合理、可操作性强的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工作围绕被审计单位的
审计重点展开,其中包括收入确认、成本核算、销售费用核算、资产减值、递延
所得税确认、金融工具、合并报表、关联方交易、租赁业务等。
众华所全面配合公司审计工作,充分满足了上市公司报告披露时间要求。众
华所制定了详细的审计计划与时间安排,并且能够根据计划安排按时提交各项工
作。
五、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
众华配备了专属审计工作团队,核心团队成员均具备多年上市公司审计经验,
并拥有中国注册会计师专业资质。
六、信息安全管理
公司在聘任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众华在信息安全管理中的责任义务。众华制定
了涵盖档案管理、保密制度、突发事件处理等系统性的信息安全控制制度,在制
定审计方案和实施审计工作的过程中,也考虑了对敏感信息、保密信息的检查、
处理、脱敏和归档管理,并能够有效执行。
七、风险承担能力水平
众华具有良好的投资者保护能力,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众华所购买职
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 20,000 万元,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符合相关规定。
近三年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浙江尤夫高新纤维
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已生效未执行案
件涉及金额 80 万元。另有 3 案尚未判决,涉及金额 4 万元。苏州天沃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尚无生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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