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财政部于2025年7月8日发布标准仓单交易相关会计处理实施问答,明确规
定,根据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企业在期货交易场所通过频繁签订买卖标准仓
单的合同以赚取差价、不提取标准仓单对应的商品实物的,通常表明企业具有收
到合同标的后在短期内将其再次出售以从短期波动中获取利润的惯例,企业应当
将其签订的买卖标准仓单的合同视同金融工具,并按照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的
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企业按照前述合同约定取得标准仓单后短期内再将其出售
的,不应确认销售收入,而应将收取的对价与所出售标准仓单的账面价值的差额
计入投资收益;企业期末持有尚未出售的标准仓单的,应将其列报为其他流动资
产。对于按照前述合同约定取得的标准仓单,如果能够消除或显著减少会计错配
的,企业可以在初始确认时选择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并一致
应用于符合选择条件的所有标准仓单。对于初始确认时已选择以公允价值计量且
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标准仓单,企业在后续期间不得撤销该选择。
根据《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切实做好企业2025年年报工作的通知》
(财会〔2025〕33号)的要求,企业因执行上述标准仓单相关规定而调整会计处
理方法的,应当对财务报表可比期间信息进行调整。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
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标准仓单实施问答的规定执行。其他未变
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
行的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
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亦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说明
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