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16 证券简称:久之洋 公告编号:2026-022
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6 年 4 月 22 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4 月 22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89 人,代表股份 123,794,899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68.774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04,850,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58.250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87 人,代表股份 18,944,69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5248%。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87 人,代表股份 1,390,937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72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86 人,代表股份 1,390,73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7726%。
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
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3,754,5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74%;
反对 2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0%;弃权 1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2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50,6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144%。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3,754,5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74%;
反对 24,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7%;弃权 15,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50,6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431%。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3,757,8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01%;
反对 24,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7%;弃权 12,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53,9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059%。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3,757,5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99%;
反对 2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0%;弃权 1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53,6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987%。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指派韦微律师、刘欣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
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以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
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湖
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