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 代码:002461 证券 简称:珠 江啤酒 公告 编号 :2026-009
广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本 公 司及 董 事 会 全 体成 员 保 证 公 告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没 有 虚假 记 载 、误 导 性陈
述 或 重大 遗 漏 。
特 别 提示 :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 4 月 22 日下午 16: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
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4月2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会到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92 名,代表股份数为 1,884,383,282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5.138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5 名,代表股份
数为 1,862,272,04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84.139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87 人,代
表股份数为 22,111,23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9990%。会议由黄文胜董事长主持,
公司部分董事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 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了《公司董事会 2025 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为 1,884,172,18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例为(以下简称“占比”)99.9888%;反对为 165,800 股,占比 0.0088%;弃权为 45,300
股,占比 0.0024%。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了《关于公司 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为 685,671,848 股,占比 99.9682%;反对为 166,500 股,占比 0.0243%;
弃权为 51,700 股,占比 0.0075%。关联股东广州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也没有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该议案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余非关联股东进行审
议和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为 21,894,63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以下简称“占中小股东比”)99.0132%;反对
为 166,500 股,占中小股东比 0.7530%;弃权为 51,700 股,占中小股东比 0.2338%。
表决结果:通过。
(三)审议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为 1,884,170,682 股,占比 99.9887%;反对为 165,800 股,占比
表决结果:通过。
(四)审议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为 1,884,030,682 股,占比 99.9813%;反对为 201,400 股,占比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为 21,760,238 股,占中小股东比
比 0.6838%。
表决结果:通过。
(五)审议了《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为 1,884,183,582 股,占比 99.9894%;反对为 188,600 股,占比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为 21,913,138 股,占中小股东比
比 0.0502%。
表决结果:通过。
(六)审议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为 1,878,726,243 股,占比 99.6998%;反对为 5,616,339 股,占比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为 16,455,799 股,占中小股东比
东比 0.1841%。
表决结果:通过。
(七)审议了《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为 1,884,031,182 股,占比 99.9813%;反对为 191,900 股,占比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为 21,760,738 股,占中小股东比
比 0.7245%。
表决结果:通过。
(八)审议了《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为 1,884,029,382 股,占比 99.9812%;反对为 194,400 股,占比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为 21,758,938 股,占中小股东比
比 0.7213%。
表决结果:通过。
(九)审议了《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5 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为 1,884,029,482 股,占比 99.9812%;反对为 193,800 股,占比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为 21,759,038 股,占中小股东比
比 0.7236%。
表决结果:通过。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由上海中联(广州)律师事务所杨丹凤、方思嘉律师现场见证,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一)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广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
司 2025 年度股东会决议;
(二)上海中联(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广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