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31 证券简称:久吾高科 公告编号:2026-015
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
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1 人;
股本的比例为 1.01%,预留授予可解除限售的数量为 1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比例为 0.01%;
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1 日召
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
简称“《激励计划(草案)》”)、《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和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
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同意办理本次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已经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4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
异议。2024 年 4 月 7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披露了《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2024 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披露了《关于
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调整后的首次
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
授予限制性股票(新增股份)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2024 年 5 月 16 日,公司
披露了《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股份)授
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对象 59 名,合计授予股份数量
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
价格及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4 年 8 月 27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注销部
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
予价格暨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以 2025 年 2
月 21 日为授予日,以 11.58 元/股的授予价格授予 1 名激励对象 2 万股限制性股
票。同日,公司披露了《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
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
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对 58 名激励对象授
予的 1,698,000 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2025 年 6 月 30 日,公司 2024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二、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三、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
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
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数量为获授限制性
股票总数的 30%;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预留授予登记完
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50%。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的授予日为 2024 年 5 月 6 日,
上市日期为 2024 年 5 月 16 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
限售期将于 2026 年 5 月 15 日届满;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的授
予日为 2025 年 2 月 21 日,上市日期为 2025 年 3 月 14 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
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已于 2026 年 3 月 13 日届满。
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说明:
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
解除限售条件
件的说明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解除限售条件。
润分配的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扣非后净利润较 2023 年的增 公司 2025 年度经审计的扣
对应考核
长率(A) 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
年度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
首次授予第二次解 除股权激励产生的激励成
除限售、预留授予 2025 年 80% 64%
本 的 影 响 金 额 为
第一次解除限售
考核指标 完成度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M)
扣非后净利润较 A≥Am M=100%
长率高于首次授予第二次
解除限售及预留授予第一
(A) A<An M=0%
次解除限售的目标值,公司
扣非后净利润、扣非后净利润增长率均以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为 100%。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股权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的影响作为计
算依据。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
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激励对象的
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考核评价表如下: 2025 年度,57 名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及 1 名预留授予激
A B C D
考核评级 励对象个人考核结果为“优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秀”,本期解除限售比例均
个人层面解除 为 100%。
限售比例(N)
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公司层面解
除限售比例(M)×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
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公司拟对首次授
予的 57 名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次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数量为
限售,拟解除限售数量为 10,000 股。
四、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一)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情况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57 人,可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1,267,500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1.01%。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期可解除限售的对象及股票数量如下:
获授的限制 本次解除限售的限 剩余未解除限售的
序号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制性股票数量(万 限制性股票数量
(万股) 股) (万股)
董事、副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
(49 人)
合计 422.5 126.75 126.75
注:1、公司原高级管理人员魏煦于 2025 年 9 月 3 日起不再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继续担任公司其
他相关职务。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情况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 1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数量 10,000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0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
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期可解除限售的对象及股票数量如下:
获授的限制 本次解除限售的 剩余未解除限售的
序号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限制性股票数量 限制性股票数量
(万股) (万股) (万股)
合计 2 1 1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
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层面 2025 年度业绩已达到考核目标,且首次
授予的 57 名激励对象及预留授予的 1 名激励对象个人业绩考核结果均为“优秀”,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等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
性股票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所需
满足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及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均已达成,且公司及激励
对象均未发生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解
除限售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的有关规定。
六、律师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就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回购
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一并发表如下意见: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解除限售及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取得
了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
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解除限售
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数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
计划》的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
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向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有关限制性解除限售事宜,并办理减少注册资本、股份注销
登记相关手续。
七、备查文件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