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四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下称“
《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北京
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
或“会议”)。
本所现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
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一、 会议召集、召开程序
为 召 开 本 次 股 东 会 , 公 司 董 事 会 于 2026 年 3 月 31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会议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
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
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
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会议的召集和通知符合《股东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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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网络投票时间
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4 月 22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4 月 22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湖中心二路 27 号公司一楼阶梯室举行。公司董事长宋朝阳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会议出席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155 人,所持股份总数 157,990,351 股,所持股份总
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49.3559%,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151
人,所持股份总数 2,866,932 股,所持股份总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1) 现场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或委托代理人代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5 人,所持股份总数
(2)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150 人,所持股份总数 1,580,605
股,所持股份总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0.4938%。本所律师无法对参加
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该等股东的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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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系统进行认证。
(1) 公司董事;
(2)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
(3) 本所律师。
(二)会议召集人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
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依法进行了表决,清点了投票结果,公司按照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具
体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为:同意 157,904,39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456%;
反对 56,68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359%;弃权 29,27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185%。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780,9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 97.0020%;反对 56,68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本议案获通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 157,887,39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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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 56,68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359%;弃权 46,27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293%。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763,9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 96.4090%;反对 56,68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本议案获通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 157,887,59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350%;
反对 56,68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359%;弃权 46,07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292%。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764,1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 96.4160%;反对 56,68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本议案获通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 157,902,19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442%;
反对 58,08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368%;弃权 30,07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19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778,7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 96.9252%;反对 58,08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本议案获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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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为:同意 157,901,19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436%;
反对 59,48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376%;弃权 29,67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188%。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777,7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 96.8903%;反对 59,48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本议案获通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 157,899,89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427%;
反对 58,58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371%;弃权 31,87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202%。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776,4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 96.8450%;反对 58,58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本议案获通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 2,688,98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3.7929%;
反对 129,08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4.5024%;弃权 48,87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7046%。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688,9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 93.7929%;反对 129,08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关联股东宋朝阳先生、傅天年先生、宁波市昊与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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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艾力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本议案获通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 157,900,79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433%;
反对 56,68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359%;弃权 32,87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208%。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777,3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 96.8764%;反对 56,68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本议案获通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 157,625,19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7689%;
反对 111,28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704%;弃权 253,87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1607%。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501,7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 87.2633%;反对 111,28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本议案获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出席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
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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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
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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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朱 强
经办律师:
覃国飚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