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湖南领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持续督导总结报告书
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保荐人”)作为湖南领湃科
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湃科技”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
荐人,持续督导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届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2025 修正)》《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202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
务(2025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本持续督导总
结报告书。
一、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
法律责任。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持续督导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
和调查。
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人基本情况
保荐人名称 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 177 号中
注册地址
海国际中心 B 座 17 楼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 177 号中
主要办公地址
海国际中心 B 座 17 楼
法定代表人 崔秀红
保荐代表人 罗强、金雨馨
联系电话 0531-82596870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湖南领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745998274Y
股票代码 300530
股票简称 领湃科技
注册资本 17195.1354 万人民币
注册地址 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归阳工业园金威路
办公地址 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归阳工业园金威路
法定代表人 谭爱平
电话号码 734-8813813
传真号码 734-8813813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3 年 3 月 23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20 号)同意注册,公司采用
向特定对象增发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3,560,804 股,发行价为每
股人民币 22.86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310,000,000.00 元,坐扣部分承销、保荐费
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7 日汇入公司在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
先锋支行开立的账号为 83320211000000036 的人民币账户内和在重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人和支行开立的账号为 510202029002289936 的人民币账户内。另扣除
部分保荐承销费、律师费、审计费、法定信息披露等其他发行费用 6,010,906.41
元后,公司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300,404,187.93 元。上述资金到账情况业经天
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天健验字[2023]7-49 号《验资报告》验证。公
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
五、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人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发行
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
合审核工作,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意见
进行答复,按照相关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
核查。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承担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
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2025 年 12
月 1 日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和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
益的内控制度;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意见;
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
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对公
司关联交易及预计关联交易情况发表意见;
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发表意见;
级管理人员及部分中层管理人员进行定期培训;
六、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及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
情况。
七、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人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
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积极配合保荐人的尽职核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
利。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
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人并与保
荐人沟通,同时应保荐人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发行人能够积极配合保荐人及保
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为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协助。
八、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证券发行上市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
行工作职责、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并积极配合保荐人的协调、核查工
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查阅
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抽查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
文件,查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查阅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等,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基于前述核查程序,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已依照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
十、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
用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保荐人对公司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督导期已届满。
十一、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无。
十二、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