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肥美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天律意 2026 第 01074 号
致:合肥美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合肥美亚光电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
事务所接受合肥美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
李军、陈策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并对本
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其他文件一并
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见证,现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及
其他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经查验,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3 月 31 日以公告方式在《证券时报》
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合肥美亚光电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召集人、
会议召开时间、会议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议案、股权登记
日等事项。上述通知公告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4 月 22 日下午 14:30 在合肥
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望江西路 668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
长田明主持。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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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4 月 22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
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 224 名,共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88,977,187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78.10%。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计 15 名,共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96,369,82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投票的股东共 209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
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股东本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本人的身份证明,股东代理
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身份证明。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
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
议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经查验,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
表决,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其中,现场投票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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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投票结束后公司当场统计了表决结果;股东以网络投
票的,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
投票结果。公司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并当场
予以公布。与本次相关审议议案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其持有股份
不计入相关议案有表决权股份的总数。公司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的投票结果,并当场予以公布。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688,070,1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84%;反对 147,5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214%;弃权 759,4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91,907,2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总数的 99.0228%;反对 147,5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8182%。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688,070,1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84%;反对 147,5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214%;弃权 759,4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91,907,2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总数的 99.0228%;反对 147,5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8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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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688,823,6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7%;反对 143,6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209%;弃权 9,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92,660,75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总数的 99.8346%;反对 143,6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106%。
酬方案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92,435,2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17%;反对 280,2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 0.3020%;弃权 98,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8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6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92,435,2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总数的 99.5917%;反对 280,27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1063%。
关联股东田明先生、沈海斌女士、郝先进先生、倪迎久先生对本议案回避表
决。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687,754,7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26%;反对 245,2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356%;弃权 977,1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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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91,591,8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总数的 98.6830%;反对 245,27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528%。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644,138,8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4920%;反对 44,766,7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6.4976%;弃权 71,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7,975,90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总数的 51.6902%;反对 44,766,73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的 48.2326%;弃权 71,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8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771%。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688,688,6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81%;反对 189,8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276%;弃权 98,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8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92,525,6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总数的 99.6891%;反对 189,87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1063%。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688,740,6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57%;反对 160,0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232%;弃权 76,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8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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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92,577,75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总数的 99.7452%;反对 160,0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823%。
该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
意通过。
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653,050,8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785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6,887,94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总数的 61.2923%。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654,528,4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8,365,4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总数的 62.8842%。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675,443,0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35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9,280,11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总数的 85.4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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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671,334,6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39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5,171,7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总数的 80.9916%。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671,334,6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39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5,171,7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总数的 80.9916%。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本次股
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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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美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刘 浩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经办律师:李 军
陈 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