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950 证券简称:迅安科技 公告编号:2026-028
常州迅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常州迅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1 日召开第
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常州迅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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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常州迅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北京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常州迅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一)独立董事:指公司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聘请的,
与公司及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二)非独立董事:包括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外部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
董事以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内部董事指同时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
非独立董事;
(三)职工代表董事(如有):指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
式民主选举产生的公司职工董事;
(四)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薪酬与公司长远发展和利益相结合原则;
(二)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总体薪酬水平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薪酬与年度绩效考核相匹配的原则;
(五)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
据和具体构成。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对董
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
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五条 公司业绩如果发生亏损,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
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公司行政人事部、财务部门等具体职能部门配合进行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与标准
第六条 公司董事薪酬
(一)独立董事:公司对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度,其津贴标准由董事会提出
方案并经股东会通过后执行。其出席董事会、股东会等按《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所需的合理费用据实报销,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二)外部董事:公司可向外部董事发放津贴,其津贴标准由董事会提出方
案并经股东会通过后执行。其出席董事会、股东会等按《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所
需的合理费用据实报销;
(三)内部董事:公司内部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领取相应的岗
位薪酬。其中公司董事长以及同时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非独立董事按第七条执
行。经股东会批准,公司可另行向内部董事发放董事职务津贴。
第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
薪酬标准根据高级管理人员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确定,其中绩效薪酬
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
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
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高级管理人员兼多职的(包括在子公司兼任岗位或职务),其薪酬标准原则
上按就高不就低确定,不重复计算。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将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而作相应的
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的发展需要。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定期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收
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
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九条 中长期激励包括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视公司经营情况和相
关政策组织实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
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与止付追索
第十条 独立董事津贴于股东会通过其任职或薪酬决议之日起的次月定期
发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按照公司内部薪酬管理制度执行,公
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保费用等事项后,
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
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涉及提前解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补偿内容应当符合公平原则,不得
损害公司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职期间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公司有
权取消其薪酬或津贴的发放:
(一)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予
以公开谴责、宣布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处罚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三)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或被解除职务的;
(四)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
(五)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
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
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
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
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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