尔康制药: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3 01:3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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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湖南尔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促进公司健康、
持续、稳定发展,根据现行《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湖南尔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一)公司董事会的全体成员,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合理原则:收入水平与公司规模与业绩挂钩,同时参考外部(同
行业、同地区)薪酬水平;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挂钩;
  (三)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薪
酬与所承担的企业经济效益指标及企业的整体效益密切挂钩;
  (四)长期发展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挂钩,防止短期行为。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
核以及初步确定薪酬方案的管理机构。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薪酬(津贴)方案由股东会审议批准,
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
时,该董事应当回避。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向股东
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及财务部门协助薪酬管理机构,负责薪酬方案的
具体实施,以及薪酬日常发放管理工作。
              第三章 绩效与履职评价
  第八条 公司建立公正透明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与履职评价标准和程
序。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可以委托第
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第九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非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在薪酬方案审
议各环节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公司应当披
露原因。
              第四章 薪酬构成与标准
  第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薪酬实施独立董事津贴制,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
钩的绩效考核。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独立董事津贴标准为人民币 15 万元/年(税
前)。公司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如出席董事会、股东会等所需的
差旅费等)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未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非独立董事的薪酬由基本薪
酬和绩效考核薪酬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
额的 50%。
  第十二条 同时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按照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结构及标准领取薪酬,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
  第十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收入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项目奖励和
中长期激励收入等部分组成。绩效薪酬占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比例原则上
不低于 50%,年度绩效薪酬占绩效薪酬总额比例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章 薪酬发放与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的津贴按月度以银行转账方式发放。公司董事长、
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发放按照公司相关薪酬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数据,收集并分析同
行业的薪酬数据,作为调整参考;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保持薪酬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
  (三)公司盈利状况:结合公司净利润、营业收入等经营指标完成情况以及
工资总额变动情况;
  (四)公司组织架构调整、岗位职务变更;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履职考核结果。
  第十六条 公司发放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
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费用(个人承担部分)等款项,剩余部
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津贴或薪酬予以发放。
                第六章 薪酬止付追索
  第十八条 财务错报追索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
及时对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
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九条 违法违规追索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
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
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
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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