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朴检测: 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李浩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3 01:3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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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以及《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
关规定,本人在 2025 年度工作中能够诚实、勤勉、独立地履行职责,积极出席
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充分发挥
了独立董事的作用。现将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人李浩,公司独立董事,男,中国国籍,1976 年 3 月生,无境外永久居
留权,博士后,教授。1999 年 7 月至 2003 年 6 月任中科院上海有机化学研究所
实习员,2010 年 1 月至 2011 年 11 月任中科院上海药物研究所副研究员,2011
年 12 月至今任华东理工大学教授,2022 年 11 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
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公司《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二、2025 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公司会议及投票情况
                                                       参加股东
                        参加董事会情况
独立                                                     会情况
董事                                             是否连续两
      本 年 度 应 参 加 现场出席 通讯出席 委 托 出 席 缺 席                出席股东
姓名                                             次未亲自参
      董事会次数    次数       次数       次数       次数           会次数
                                               加会议
李浩        8         4        4        0   0      否       4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董事会的各项议案均投出同意票。本人出席股东会、
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
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调查,与公司管理层进行工作讨论,
并进行实地调研等,工作时间大于十五个工作日。并参与关于独立董事的新规则
和新文件的学习培训。
    本人认为,2025 年度公司董事会会议、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重大事项相关决策均严格执行了必要的
审议程序。
    (二)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情况,严格按照《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要求履行职责:
序号 会议届次       召开日期                审议事项
     第二届董事会
                         (1)审议《关于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独立董事专门 2025 年 4 月
     会议第四次会 22 日
                         案》
     议
     第二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专门 2025 年 10 (1)审议《关于使用超募资金及自筹资金
     会议第五次会 月 27 日    权益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议
    (三)参加专门委员会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
四个专门委员会。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参加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共计
生。
    本人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审议通过《关于<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
案》《关于<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 年度募集资金存
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202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的议案》等议案;担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作废部
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第一个
锁定期届满暨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本人认为,报告期内的各次专门委
员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
序和披露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现场工作与上市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进行了实地考察,同时通过电话和邮件等多种方式与
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掌握公司经营及规
范运作情况,全面深入了解公司的管理状况、财务状况等重大事项,并及时关注
外部环境对公司的影响,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认真维护公司和全
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本人的沟通交流,积极主动汇报公司生产经营相关重
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征求本人的专业意见。在召开董事会及相关会议前,公司认
真准备会议资料并及时准确送达,为独立董事工作提供了便利条件,为本人做好
履职工作提供了全面支持。
  (五)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认真履
行相关职责。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本人与外部审计机构中兴
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定期报告及财务问题进行深度探讨和交流,
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六)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本人积极关注公司经营情况,主动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各项资料,认真履
行独立董事的职责;按时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股东会会议,认真审核了公司提
供的材料,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公正地行使表决权。通过出席公
司股东会,积极加强与投资者间的互动,广泛听取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
和建议;在工作中保持充分的独立性,与公司持有股权的管理人员就员工持股计
划和分红方案进行了沟通交流,切实维护了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2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四次会议和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和
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五次会议和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使用超募资金及自筹资金收购上海洁壤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
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人认为,上述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价格公允,
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主营业务及持续经营能力造成重大不利
影响,亦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事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4 年年度报告》《2025 年第一季度报告》《2024 年度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2025 年半年度报告》《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本人认真
审议公司定期报告,对财务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监督;关注公司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内控缺陷及整改情况,未发现重大内部控制缺陷;督促公司严
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提升财务核算与信息披露质量。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2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二
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公
司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
控制审计机构。本人对审计机构的执业资格、独立性、专业能力、服务质量等进
行审慎核查,相关事项履行了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程序,聘用程序合法合规,本
人对该事项表示同意。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因公司换届选举,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继续聘任周慧清女士为公司财务负责人。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会,选举产生了 2 名非独立董事、2 名独立董事,同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
举刘丽瑛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任期为自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同日召开了第三届董
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长、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并
聘任新一届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
  本人认为上述选举工作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
  本人认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结合职责分工和经营规模等实际
情况,并参考行业及地区的薪酬水平确定,符合公司经股东会、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薪酬方案及公司相关薪酬制度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
  (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
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保薪酬与业绩挂钩、激励与约束并重;关注薪酬方案是否符合行业水平与公司实
际,不存在明显不合理或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及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和《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
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人认为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决策
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
  四、其他工作情况
  五、总体评价和建议
履行职责,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公正地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切实履
行了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的义务。本人密切关注公司治理运作和经营决策,与董
事会、经营管理层之间进行了良好有效的沟通,促进了公司科学决策水平的进一
步提高。
发挥自身在专业知识和经验上的优势,为公司的发展提供更多具有建设性的意见
和建议,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提供参考,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
的健康持续发展。
  特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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