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库科技: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2026年4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3 01:3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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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
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
免管理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
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规定和《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
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暂缓、豁免信息的范围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
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简称“国
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
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
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
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
息(以下简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
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
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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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
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
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
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
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等,按照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暂缓或者免于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相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
致其违反境内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免于按照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或
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章 暂缓、豁免信息的审批
  第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可暂缓、豁免披露情形
的,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实行事后监管。
  第十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
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10 年。
  第十一条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核流程:
  (一)公司各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相
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人员应在第一时间提交信息披露的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附相关
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将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
 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并报董事长审批;
  (三)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在申请文件上签字
确认后,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相关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
  第十二条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及董事长审批通过
的,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及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对外披露信息。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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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
信息泄露。
  第十三条 特定信息申请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应填写《商
业秘密豁免披露登记事项》《商业秘密暂缓披露登记事项》,并及时提交董事会办公
室;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知情人
登记表》《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保密承诺函》交由证券部妥善保管。公司董
事会秘书在 2 个交易日内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如相
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
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审批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
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
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
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
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
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
告后 10 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及公司注
册地证监局。
  第十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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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
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四章 处罚规则
  第十七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
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存在其他违反《规范运作指
引》和本制度规定行为的,给公司和投资人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对负有直
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
相同。
  第十九条 本制度所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制度的目的,不包括
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现行有效适用和不时颁布适用的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政府规
范性文件等,但在与“行政法规”并用时特指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通过的法律规范。
  第二十条 本制度所称“内”含本数;“少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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