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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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
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有效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
性、创造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
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
管理人员。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
则:
(一)公平原则:收入水平与公司规模、经营业绩相匹配的
原则,同时兼顾市场薪酬水平;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
任义务大小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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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长远发展原则: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挂钩,与
公司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
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分配机制、决策流
程、支付与止付追索等薪酬政策与方案;负责审查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对公司薪酬
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
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四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
会审议批准,并予以披露;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须提交董事
会审议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五条 公司行政人事部、财务资产部等相关部门配合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
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与调整
第六条 董事薪酬构成
(一)非独立董事:内部董事(同时在公司兼任其他职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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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独立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领取相应的薪酬,
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构成。外部董事(不
在公司兼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原则上不在公司领取董事
薪酬、董事津贴(股东会另有决议的除外)。
(二)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领取固定津贴,津贴标准以股
东会审议通过为准,每季度发放一次,除此以外不再另行发放薪酬。
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和专门委员会等会议及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其他法定职权产生的必
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
长期激励收入构成。基本薪酬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
职情况确定;绩效薪酬以公司年度经营业绩为基础,与公司经营
绩效相挂钩,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
酬总额的 50%。公司可根据经营发展需要,实施中长期激励计划。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
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
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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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九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战略目标服
务,并随着公司经营情况的不断变化而做相应调整以适应公司持
续健康发展的需要。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议,可以不定
期调整薪酬标准和方案。
第十条 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进行预算管理,
纳入年度人力成本预算控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
额的确定,以公司经营业绩、个人履职情况及未来发展规划为主
要依据,并遵守国家及省相关部门关于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
的各项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发生岗位变
动的,按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年薪并予以发放。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
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
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
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四章 薪酬管理和发放
第十三条 公司建立严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
体系,绩效考核结果作为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发放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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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
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
数据开展。
第五章 薪酬止付与追索
第十四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
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
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
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
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
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
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下,评
估是否需要针对特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起绩效薪酬和中长期
激励收入的追索扣回程序。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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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适用。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
报股东会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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